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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昨天参加一个圆桌论坛,对上海蒋女士的遗产的处理问题发表了几点浅见。将底稿贴在这里,供大家参考、批评。 主要观点如下:

  • 民政部门并不是遗产的归属方或接收方

  • 民政部门是蒋女士的遗产管理人

  • 民政部门管理的蒋女士遗产,仍然是私有财产,不涉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问题

  • 遗产管理人,以遗产为限处理蒋女士追思、安葬事宜,是其职责所系

  • 即使将全部遗产都花在蒋女士的后事上,原则上都是合理的

1.民政部门并不是遗产的归属方或接收方

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1 本案中,蒋女士的遗产若有剩余,最终归国家所有。但是民法典并没有规定谁代表国家接收遗产。由哪一级的政府的哪个部门代表政府,也不清楚。

1.2 之前本博曾经分析过,本条规定,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表明,无继承人的遗产并不直接归于财政收入,而是成立一种法定的公共信托或者公益信托

个人认为,为了避免民法典的规范目的落空,应当按照公益信托原理构建这种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体制。

而且,这是一种法定的公益信托。

2. 民政部门是蒋女士的遗产管理人

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很清楚,本案中,蒋女士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遗产管理方面扮演的角色是遗产管理人。

3. 民政部门管理的蒋女士遗产,仍然是私有财产,不涉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问题

在民政部门管理遗产的期间,该遗产并非国有财产,也非公共财产,仍然属于私有财产。

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虽然是公权力部门,但仍然处在管理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中。

民政部门按照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要求管理遗产,只需要考虑是否妥善履行职责的问题,并不涉及公有财产是否流失问题。

4.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以遗产为限处理蒋女士追思、安葬事宜,是其职责所系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中似乎并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要负责死者的安葬和追思。

但是,该条第(四)项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有义务“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若死者的其他亲友为死者办理追思和安葬,支出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之债,似可从作为遗产债务要求遗产管理人补偿。

当然,这个解释会显得有点“绕”。

该条第(六)项规定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此规定为兜底的、概括性的规定。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殡葬义务人,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解释,原则上是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有义务从遗产中合理支出追思、殡葬、墓碑设置和维护费用。

5.即使将全部遗产都花在蒋女士的后事上,原则上都是合理的

蒋女士私人的遗产,只要不过分浪费,即使全部花费用蒋女士的后事,都是合理的。

杨立新教授在会上也赞同这种观点。

遗产原则上是为了死者的继承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的,遗产也要首先用于关照死者本身的利益。

民法保护每一个人的私人利益。

民法不认为私人利益是和公共利益相比是卑下的,低等的。

每一个人都需要被尊重,每一个逝者都需要被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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