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多种方式无法联系到本人。现因涉嫌的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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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有权就以上处罚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可以依法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朱东路158号东8楼处罚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