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精神,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通知,决定调整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范围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三)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四)各州(市)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发布当地执行标准。各地现行补贴标准高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加强资金保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不断强化沟通、协调和配合,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骗取的,要及时追回骗取资金,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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