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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No.1

受援人沈某与冯某某系夫妻关系,冯某某于2019年11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4年3月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2024年11月,沈某陪同冯某某前往其户籍地办理手续,欲将其户口迁至本市,被告知需由法院确定冯某某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确定监护人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为此,沈某来到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援助过程

No.2

援助律师收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与沈某进行深入沟通,详尽了解冯某某的发病史、诊疗史、日常行为及家庭实际状况,并代沈某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特别程序申请。鉴定环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免申即享”的便民服务政策,成功为其减轻了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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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冯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5年1月,法院依法宣告冯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基础上,援助律师再次代沈某向法院申请,请求指定沈某为冯某某的监护人。2025年3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定沈某为冯某某的监护人

案件结束后,沈某专程为援助律师送上锦旗,称赞其“精湛保权益,热忱暖民心”。

典型意义

No.3

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此类案件的办理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基础,熟悉特别程序的特殊规则,同时还要掌握医学、心理学等跨学科相关知识,能够准确评估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水平。

这一新型法律援助案件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正在实现从“量”到“质”的转型升级。同时,本案充分彰显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沈某夫妇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公平正义。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案例来源: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徐汇普法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