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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都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案号被模糊处理引发关注。南都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一纸判决,落笔千钧,它不仅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承载着司法正义的最终宣示。然而,近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部分公开文书中出现了荒诞一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姓名,竟被赫然隐去,代之以刺眼的“XXX”;甚至连案件的唯一“身份证”——案号,也遭模糊处理。

若非最高法及时回应并责令整改,公众几乎要疑惑,这究竟是一份来自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判决,还是一封意图隐匿来源的匿名信?人们不禁要问,堂堂正正行使审判权,依法作出的裁判,审判者之名,有何“见不得人”?

司法公开,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开,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石,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面子工程”,而是保障司法公正、接受人民监督、树立司法公信的“里子”要求。公开,意味着责任的可追溯性。法官的姓名签于判决书之上,代表的绝非个人荣辱,而是一份沉甸甸的、可供历史和法律检视的责任。

这份署名,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最直观的体现,将姓名隐去,看似保护了具体个人,实则抽空了责任的主体,让庄严的司法裁判沦为一种模糊的、集体性的、难以究责的“权力输出”。这无异于在司法公开的“阳光法案”上,人为拉上了一层帷幔。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是“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此说或许道出了直接原因,却难以完全消弭公众疑虑。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日益重视,文书上网对当事人及相关自然人进行隐名处理,是司法文明的进步,应予肯定。但将这一旨在保护诉讼参与人隐私的原则,误用到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审判人员身上,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是南辕北辙的错位。

这种“错位操作”集中出现于特定时期(2024-2025年)、涉及多个省份,难免让人追问,这仅仅是基层文员的技术失误,还是某种更深层心态的无意识流露?是否折射出部分法院或人员在面对海量文书上网、更广泛的社会监督时,产生了某种“避责”或“畏光”的惰性心态?

我们必须警惕,这种“隐名”操作,哪怕源于无心之失,其造成的客观效果是危险的,它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公众对司法过程“看得见的公正”的信任。当公众无法确知判决出自何人之手,监督便无从谈起,司法公信力的微观基础也随之松动,长此以往,恐将助长一种“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的模糊地带,与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

因此,最高法的迅速回应和整改要求是必要且及时的,但整改不能止于纠正这几份文书。此事更应成为一个深化司法公开的反思契机。一方面,必须通过完善技术处理标准和加强人员培训,堵住操作漏洞,确保类似“张冠李戴”的错误不再发生。

另一方面,更需在思想层面重申:审判者的署名,是其职业荣誉与法律责任的统一体,公开姓名,是自信,是担当,是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司法权威的建立,正在于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阳光的审视和时间的考验。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是否坚固,既取决于判决书中的法理逻辑,也体现在从审判席到公开网的每一个环节是否都坦荡光明。让每一份判决都署名清晰、案号明确,让每一位审判者的智慧与责任都能被看见、被评价、被监督,这才是“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的真谛。阳光之下,堂堂正正,有何惧哉?这不仅是技术规范,更应是融入每一位司法者血脉的职业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