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广元:线上事情线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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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四川广元。9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2025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共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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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广元市红光页岩机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5年3月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红光页岩机砖厂开展“双随机”检查,并委托四川省广元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广环监字〔2025〕第029PE02号)显示该砖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156毫克/立方米,超出其排污许可浓度限值150毫克/立方米。

该砖厂超标排放污染物二氧化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可对该砖厂处罚款360700元。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且在发现当日改正,本次违法行为系生态环境领域初次违法,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七条第五项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中免予处罚清单第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2025年7月17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元市红光页岩机砖厂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二:剑阁欢怡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2025年8月28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剑阁欢怡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农场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设计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4800头,现存栏生猪约2400头,系未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类,该农场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别。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该农场未在该平台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该农场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9月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农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元环责改〔2025〕30号),责令其七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了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该农场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日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第三项,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对剑阁欢怡家庭农场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案例三:广元亿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5年5月6日,朝天区羊木镇人民政府反映回龙河朝天区羊木镇关口村段河道水质异常。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赓即对回龙河朝天区羊木镇关口村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朝天区羊木镇关口村4组(小地名:峡沟头)道路下方涵沟及涵沟口至回龙河沿途山体均有餐厨垃圾废水倾倒痕迹,涵沟口下方回龙河水体浑浊呈黄褐色,并伴有较大恶臭。经查,2025年4月,广元亿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餐厨垃圾收运专用车(槽车)将餐厨垃圾废水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朝天区羊木镇关口村4组(小地名:峡沟头)道路下方涵沟(高1.4m、宽1m、长6.8m)内,造成回龙河河道约1.4km水质受到影响。

该公司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应处罚款242571.25元。鉴于广元亿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2025年9月8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元亿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9.4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10月10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兆国及其他责任人员华平、李永平、冉开洪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四:广元利州江瀚管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广元市利州区年产60万吨高端钢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案

2025年6月17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广元市利州区年产60万吨高端钢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未将总镍纳入废水污染物评价因子的问题。2025年7月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相关企业及人员的环境违法立案调查。经查,《广元市利州区年产60万吨高端钢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广元利州江瀚管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编制人员胡欣欣、刘佳)的,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9月2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元利州江瀚管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胡欣欣、刘佳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对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胡欣欣、刘佳分别失信记分5分。

案例五:广元达成劳务有限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造成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破坏案

根据林业部门移送线索,2025年7月10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位于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内的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内)扩容工程项目有关建设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广元达成劳务有限公司在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内修筑施工便道、搭建施工设施等活动中未采取表土保存、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临时用地生态修复措施,造成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破坏。

广元达成劳务有限公司在米仓山大峡谷风景名胜区内修筑施工便道、搭建施工设施等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破坏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事项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及自然保护地执法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5〕17号)的规定,2025年9月30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元达成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