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
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政府
与恒合派出所在日常巡查时,
在辖区凤安社区4组一预制厂厂房内
发现大量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迅速组织公安、应急、供销、
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处置。
经现场清点,
共查获非法烟花爆竹1689件。
目前,
涉案物品已被安全转移,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初步调查,该批烟花爆竹系恒合当地一商户从湖北非法购进,且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条件的厂房内违规储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目前,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查封,并安全转运至专用仓库储存,案件正在调查处理,后续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万州区“烟花爆竹”打非办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通过网络平台,寄递物流等渠道交易烟花爆竹;不得在禁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区“烟花爆竹”打非办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50”。对提供有价值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将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新闻延伸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其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燃放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微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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