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百年多前,英格兰国王约翰被迫在一张羊皮纸上盖下御玺时,恐怕不会想到,这份为了平息贵族怒火而匆匆写就的文件,会成为后世眼中人类法治文明的起点。
这份被称为《大宪章》的文件,最初看上去毫不起眼,它用古老的拉丁文写成,条款排列杂乱,大部分内容讨论的是当时封建社会的具体问题,比如兵役免除税该交多少、贵族遗产如何继承。
用今天的话说,它更像一份解决当下纠纷的协议,而非宏伟的宣言。
然而,正是这份看似琐碎的协议,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书面形式,明确了一个划时代的原则:国王也必须遵守法律。
文件通篇暗示着一个前所未有的观念:法律文件本身具有至高权威,它位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这简单的一行字,如同一颗投入平静水面的石子,其荡开的涟漪穿越了八个世纪。
《大宪章》的诞生并非国王的自觉,而是权力博弈的产物。
约翰国王因战争失利和横征暴敛激怒了贵族,在贵族武装兵临城下的压力下,他才极不情愿地签署了文件。
而且,他并无意遵守,随后的撕毁与冲突证明了这一点。但关键之处在于,这份文件一旦存在,就成为了一个支点。
在此后的一百年间,后来的国王们被迫将这份文件重新确认、颁布了数十次。每一次确认,都是对“王权有界”这一观念的强化。
行为的反复重复,逐渐固化为一种强大的政治习惯和集体认知:统治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它必须受到某种规则的约束。
这份文件的生命力,更在于后世人们对它的重新发现与诠释。
在签署后的几百年里,《大宪章》曾一度沉寂。直到十七世纪,当英格兰人民面对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扩张时,议会反对派如同发现了一件沉睡的武器,他们重新捧出了《大宪章》。
当时的法学家爱德华·柯克等人,不再仅仅将其视为关于封建特权的古老条文,而是从中解读出了“法治”与“自由”的普遍原则。
例如,《大宪章》中关于“未经合法审判,不得逮捕、监禁任何自由民,或剥夺其财产”的条款(第39条),被阐释为“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成为反抗任意逮捕和司法专横的旗帜。
这时,《大宪章》完成了它的华丽转身,从保护少数贵族特权的封建契约,升华为捍卫所有人权利与自由的法治象征。
这颗从英格兰土壤中萌发的种子,最终漂洋过海,在更广阔的世界生根发芽。美国的建国先贤们在构思宪法和《权利法案》时,脑海中萦绕的正是《大宪章》的精神。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核心原则,直接溯源于那份羊皮古卷。
自此,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思想,从英国的历史经验,演变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政治文明模式。
回顾历史,在《大宪章》之前,东西方文明中都不乏关于“明君应守法”的道德劝诫或哲学思考。
但将“最高权力必须受到具体法律条文约束”这一观念,从理想变为一项必须遵守的、稳定的政治制度共识,并在反复斗争中使其扎根为社会传统,《大宪章》及其引发的漫长实践,无疑是开创性的。
它未必是设计最精巧的文本,但它提供了一个坚实的起点,一个可以不断回归和演绎的原点。
它告诉我们,无论权力看起来多么强大,它都应当,而且可以被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
这份八百年前的古老礼物,其核心信息至今依然清晰而有力:法律之下,没有绝对的权力。这或许就是它被尊为人类法治文明起点的最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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