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治理文明的版图上,自治始终是绕不开的重要命题。无论是东方古国里扎根乡土的宗族乡绅治理,还是西方现代社会中基于公民意识的社区共治,都在尝试以非国家暴力的方式维系基层秩序。中国传统乡村自治与西方现代社区自治,恰似两条同源异流的长河,既共享着基层治理的共通智慧,又因文明底色的差异,流淌出截然不同的姿态。

从共性来看,二者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补充,承担着疏解社会矛盾、维系日常秩序的功能,都致力于在国家权力之外,构建一套贴合基层生活的自我管理机制。

其一,二者均以“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为核心目标。中国传统乡村中,宗族调解邻里纠纷、乡约规范乡民言行、士绅主持公益事业,从修桥铺路到赈灾济贫,皆由地方力量自主操持;西方现代社区里,居民通过选举管委会、制定社区公约,自主解决垃圾分类、公共设施维护、邻里矛盾调解等事务,同样是“自己的事情自己管”。

其二,二者都依赖共同的规则认同作为运行基础。传统乡村的族规乡约,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却因扎根于血缘伦理与乡土人情,成为乡民普遍遵从的行为准则;西方现代社区的管理条例,由居民共同商议制定,基于契约精神形成共识,约束着每一位社区成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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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二者都需要核心力量的引领。传统乡村的士绅、族长,凭借威望与德行成为治理的核心;西方现代社区的志愿者、管委会成员,依靠公民责任感与组织能力,推动社区事务有序开展,两类群体都不依赖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而是凭借公信力发挥作用。

然而,深究其里,二者的差异如同冰炭之异,根植于文明基因的深处,体现在治理基础、核心逻辑与价值取向的方方面面。

第一,治理根基的差异:血缘地缘的羁绊与公民个体的联合。中国传统乡村自治,是以血缘为核心、地缘为依托的“熟人社会”治理。宗族是自治的基本单元,祠堂是权力的象征,族规家法的效力,源于“血浓于水”的亲缘纽带,以及“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认同。在这样的体系里,个体的身份首先是“家族人”“乡里人”,其权利与义务,与宗族声望、乡土名分深度绑定。而西方现代社区自治,是以契约为纽带、以公民权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治理。社区的形成,并非基于血缘或世代居住的缘分,而是源于居民的居住选择与公民身份。个体首先是拥有独立权利的“公民”,社区自治的本质,是公民基于平等地位,通过协商达成契约,实现利益的平衡与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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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核心逻辑的差异:伦理道德的软约束与法治精神的硬框架。传统乡村自治的运行逻辑,是儒家伦理主导下的道德约束。“孝悌忠信”是行为的最高准则,乡绅的裁决、宗族的奖惩、邻里的议论,皆以道德为标尺。这种约束是“润物细无声”的,依靠的是舆论压力与良心自省,却能深入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西方现代社区自治的运行逻辑,是法治精神笼罩下的规则至上。社区公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框架;事务的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矛盾的解决,要么依据公约协商,要么诉诸法律途径。道德劝导固然存在,但始终居于法治框架之下,不具备强制力。

第三,价值取向的差异:集体本位的秩序追求与个体本位的权利捍卫。传统乡村自治的终极目标,是维系宗族与乡土的整体秩序与稳定。个体的利益需让位于家族与乡里的集体利益,“家和万事兴”“邻里和睦”是最高追求,哪怕牺牲部分个体诉求,也要维护乡土社会的和谐。而西方现代社区自治的价值取向,是保障个体的合法权利与利益诉求。社区事务的决策,强调尊重每一位居民的话语权,鼓励个体表达不同意见,自治的过程,也是个体权利意识觉醒与践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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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中国的祠堂香火,到西方都市的社区公告栏,两种自治模式,是两种文明对基层治理的不同回答。中国传统乡村自治,带着农耕文明的温情与厚重,却也暗含着个体权利被消解的隐忧;西方现代社区自治,彰显着现代公民社会的理性与平等,却也面临着邻里关系疏离的困境。

它们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刻着乡土社会的伦理温情,一面写着现代公民的契约理性;一面是宗族祠堂里的袅袅炊烟,一面是社区议事厅里的热烈讨论。没有孰优孰劣,只有扎根土壤的不同生长姿态。当传统与现代碰撞,当东方与西方交汇,如何从乡土根脉中汲取共治的暖意,从契约精神中锚定权利的边界,或许正是当下基层治理创新需要久久深思的时代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