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转发了一篇文章,
这是一个处罚案子,消防和派出所去检查的时候,看到有个人在搞电焊,这人没有电焊特种作业证,因此派出所就把这人拘留了5天。
网友们争议的是,这个人只是焊了一个工具(好像是做瓦工的工具,如上图),并不是正儿八经的明火作业,即使说他违反规定,没有电焊工特种作业证去明火作业了,那这也只是比较小的一件事,给他批评一下,最多给个警告或罚点钱就行了,至于拘留吗?
留言里面,网友分成两派,一派认为就是要严管重罚,一派认为小题大作。
这其实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根据官方的视频,派出所拘留人依据的是《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二项,所以我们就先研究一下这条。
假如说,这个人他是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了(他没有电焊工特种作业证,应该算是违规。当然,焊一下他自己的工具是不是能定义为明火作业?这个也有点争议),消防法63条规定了两种处罚,一种是警告或500以下罚款(两选 一),一种是5日以下拘留。
5日以下拘留,这个的前提条件是“情节严重的”。好吧,那怎么才算是情节严重的呢?
这个就得查执法裁量标准了,不能大家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有人说在公众聚集场所动焊算,有人说焊起火了算,有人说态度不好算,等等)。靠山屯就去翻了一下国家消防救援局最新出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这是2025年9月10日的公开发文。
但问题来了,这个裁量权基准并不包括消防法的63条。也就是说,按消防法第63条的处罚,是没有裁量基准的。同时,消防法的第64条,也没有列入裁量基准。
仔细看了一下,消防法的第62条虽然没有列入,但在消防法中已经说清楚了,62条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那就是说62条由公安机关负责。
但是在消防法中,63、64两条并没有这样的规定,那这两条由谁负责执行呢?裁量权的标准怎么确定,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情况下罚500,什么情况下给个警告?
屯哥为了这事专门研究和打听了一下,在国家消防救援局文件中,有这么一个说法,这个文件规定的裁量基准:
主要是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处罚,“警告”“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资格”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基准》规范范围。
《基准》对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以及难以明确具体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由消防救援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那也就是说,这个消防法63条里面“情节严重的”,要给5日以下拘留的,情节严重就是由消防救援机构说了算,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情节严重,就移交给公安机关派出所拘留,认为情节不严重,就给个警告或500元以罚款。
当然,屯哥认为:给个拘留,其实对人的影响也是挺大的。这也是比较严肃的一件事,所以“情节严重的”,应该要有一个裁量基准。
大家有什么看法,可以在留言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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