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旋风
1月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阚赢、崔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勇、杨悦的处罚决定书。
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申报于2021年12月21日获得深交所受理,完成两轮问询后于2022年9月30日被终止审核。华道生物本次IPO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法律服务机构为江苏世纪同仁、审计机构为公证天业。
经查明:
江苏世纪同仁及签字律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为华道生物IPO提供法律服务,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经证监会另案查明,2019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存在虚假记载。世纪同仁为华道生物IPO提供法律服务,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其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世纪同仁提供法律服务收入754,716.96元(不含增值税),阚赢、崔洋为签字律师。
2、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2019年,华道生物虚开发票给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经营部等个体户或企业,并通过其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再以前述虚假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将现金存入华道生物银行账户。IPO时为满足中介机构客户走访的要求,2020年及2021年,华道生物先后两次将虚开发票客户变更为其他7名、3名主体,同时先后两次红字冲销原销售发票并重开发票。华道生物据此作出虚假会计处理,并将2019年销售现金回款解释为从最终三家客户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向其他公司贴现的现金收款。
世纪同仁在尽职调查中,在知悉华道生物两次更换销售客户并两次重开发票这一明显异常情况下,未审慎核查、验证上述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一是世纪同仁未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未审慎验证即接受了华道生物提出的最终三家客户不愿华道生物开具发票从而不出现在发票和银行流水中的解释;二是世纪同仁未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未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且未结合访谈中发现的相关贴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华道生物实际控制人持有相关公司股份等异常情况,进一步开展核查。
中国证监会决定:1、对世纪同仁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4,716.96元,并处以754,716.96元罚款。2、对阚赢、崔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公证天业及签字会计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为华道生物IPO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证监会另案查明,2019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存在虚假记载。公证天业为华道生物IPO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双方约定审计收费200万元,截至我会调查结束时未能实际收取。公证天业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刘勇、杨悦为签字注册会计师。
2、在华道生物IPO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公证天业在华道生物审计中,将收入确认评估为存在因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但在执行收入相关的风险应对审计程序中未勤勉尽责,未获取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如下: 未对华道生物两次更换客户等明显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汇票贴现回款核查程序存在缺陷;营业收入分析程序执行不当;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国证监会决定:1、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2、对刘勇、杨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对世纪同仁及两名律师、公证天业及两名注册会计师的罚没金额合计470.943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世纪同仁为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世纪同仁、阚赢、崔洋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世纪同仁为华道生物IPO提供法律服务,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9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存在虚假记载。
世纪同仁为华道生物IPO提供法律服务,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其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世纪同仁提供法律服务收入754,716.96元(不含增值税),阚赢、崔洋为签字律师。
二、世纪同仁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2019年,华道生物虚开发票给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经营部等个体户或企业,并通过其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再以前述虚假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将现金存入华道生物银行账户。IPO时为满足中介机构客户走访的要求,2020年及2021年,华道生物先后两次将虚开发票客户变更为其他7名、3名主体,同时先后两次红字冲销原销售发票并重开发票。华道生物据此作出虚假会计处理,并将2019年销售现金回款解释为从最终三家客户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向其他公司贴现的现金收款。
世纪同仁在尽职调查中,在知悉华道生物两次更换销售客户并两次重开发票这一明显异常情况下,未审慎核查、验证上述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一是世纪同仁未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未审慎验证即接受了华道生物提出的最终三家客户不愿华道生物开具发票从而不出现在发票和银行流水中的解释;二是世纪同仁未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未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且未结合访谈中发现的相关贴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华道生物实际控制人持有相关公司股份等异常情况,进一步开展核查。
世纪同仁上述行为不符合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律顾问合同、法律服务费发票、华道生物招股说明书、相关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世纪同仁为华道生物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律师阚赢、崔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世纪同仁、阚赢、崔洋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相关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从发票流、资金流、实物流及合理性等多角度对换开发票所涉业务真实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对承兑汇票的核查验证已履行了注意义务”“本案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会对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已体现在本决定书中,对于其他申辩意见,我会认为,案涉相关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情形,当事人在执业过程中已发现诸多疑点,但对两次换开发票所涉销售收入真实性的核查、验证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对承兑汇票的核查、验证未尽特别注意义务,工作底稿无法证明当事人已尽到该义务。当事人的核查工作仅以形式上履行程序为导向,并不是以消除疑虑为导向,未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若当事人认为无法执行进一步核查程序,则应当考虑继续执业的风险,解除业务约定。此外,本案违法线索的发现时间距离相关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即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未超过两年处罚时效。
鉴于华道生物撤回发行申请文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世纪同仁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4,716.96元,并处以754,716.96元罚款。
二、对阚赢、崔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公证天业为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道生物)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提供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公证天业、刘勇、杨悦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证天业为华道生物IPO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9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产品,同时伪造销售回款,导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存在虚假记载。
公证天业为华道生物IPO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双方约定审计收费200万元,截至我会调查结束时未能实际收取。公证天业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刘勇、杨悦为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公证天业在华道生物IPO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公证天业在华道生物审计中,将收入确认评估为存在因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但在执行收入相关的风险应对审计程序中未勤勉尽责,未获取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对华道生物两次更换客户等明显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2019年,华道生物虚假销售、虚开发票给没有业务往来的木材经营部等29家个体户或企业,并通过其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再以前述虚假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将现金存入华道生物银行账户。IPO时为满足中介机构客户走访的要求,2020年华道生物将木材经营部等29家客户变更其他7家客户,2021年又变更为另外3家客户,期间两次冲销原发票并重开发票。华道生物据此作出虚假会计处理,并将2019年销售现金回款解释为,从变更后的最终三家客户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向其他公司贴现的现金收款。
公证天业在核查上述业务收入时,未对华道生物两次红字冲销已确认的营业收入、频繁更换销售客户重开发票、2019年收入确认当期无3家最终客户签收单等重要原始凭证、现金回款方非最终客户、销售订单上审核人和制单人相同等明显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二)汇票贴现回款核查程序存在缺陷
公证天业在审计上述2019年收入相关回款时,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执行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一是未审慎评价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未对华道生物留存的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复印件模糊无法识别主要信息、绝大多数银行承兑汇票无背书页等明显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二是未审慎核查贴现过程的真实性,未关注到贴现回款大于票面金额、贴现日早于出票日、贴现方访谈时所述贴现费率与实际贴现费率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三是对华道生物与相关贴现方可能存在未披露关联关系及交易的信息未充分关注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予以识别。相关信息包括华道生物对贴现方存在长期预付大额款项、相关贴现方的法定代表人曾代华道生物实际控制人刘某荣持有华道生物关联公司股权等。公证天业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修改或追加恰当的审计程序予以应对。
(三)营业收入分析程序执行不当
华道生物虚假销售的主要产品8-羟基喹啉铜的收入、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大幅异常波动。收入2019年同比增长2.86倍,2021年同比减少77.82%。毛利率从2018年的13.75%增长至2019年的41.23%,后于2020年、2021年分别大幅回落至26.01%、18.19%。对上述异常情况,公证天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仅以华道生物提供的解释为依据在底稿中进行了记录,并未就相关解释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通过董事周某良(时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刘某荣的外甥女陈某(华道生物IPO协调人)、杨某琰(华道生物关联公司原投资人)等关联方的银行账户转账或提取现金,用于虚假销售客户对华道生物的虚假销售回款。
公证天业在已取得周某良、陈某等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情况下,未关注到华道生物2019年虚假销售客户现金回款与周某良、陈某银行账户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时间和金额高度契合的异常情况。且在已关注到刘某荣等账户与杨某琰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且杨某琰不配合提供银行资金流水的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公证天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审计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公证天业在为华道生物IPO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在案涉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刘勇、杨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证天业、刘勇、杨悦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已对华道生物两次更换客户并重开发票等明显异常情形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设计并执行了可行的所有审计程序”“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回款的核查已勤勉尽责”“营业收入分析程序已执行到位”“资金流水核查程序已执行到位”“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华道生物先后两次对已经确认的收入更换销售客户并冲销、重开发票,且销售收入回款均为现金,实属异常。公证天业在执业过程中已发现诸多疑点,但仅以形式上履行程序为导向,并不是以消除疑虑为导向。尤其是在2019年年报审计取得证据与IPO审计取得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没有秉承职业怀疑态度,审慎评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可靠性,没有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客观证据加以印证,以获取合理保证。若公证天业无法获取合理保证,其应直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解除业务约定。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华道生物未成功发行证券,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量罚并无不当。综上,对于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勇、杨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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