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登银代理区长的决定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登银代理区长。
来源丨包河区人大办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登银代理区长的决定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登银代理区长。
来源丨包河区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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