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5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过去一年,作为跑口最高法的记者,我在新闻发布厅的问答里、在典型案例的解读中、在基层法庭的走访间,见证了人民司法事业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民生关切的不凡征程。一次次法槌起落定分止争,一份份裁判文书彰显正义,一项项创新举措破解难题……司法的力度与温情,正通过更精准的裁判指引、更高效的纠纷化解、更普惠的服务延伸,让看得见的正义触手可及。
公平就在指尖,67类示范文本升级诉讼体验。7月14日起,67类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在全国法院推开,这也意味着2016年以来一直沿用的诉辩状文书样式正式“换脸”、扩容升级。以勾选、填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准确表达诉求,对诉讼当事人来说,示范文本在打破沟通壁垒,充分保障诉讼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为民营经济“撑腰”,向网暴伤企“亮剑”。针对恶意诋毁、造谣中伤等侵犯企业名誉权行为,最高法印发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导意见,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和行为保全制度功能,及时制止恶意诋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名誉等违法行为。
守护好老百姓钱袋子,严打“卷款跑路”乱象。本想图个实惠办张卡,不料商家卷款跑路,预付的钱打了水漂——这样的遭遇,在健身、理发、培训等预付式消费中屡见不鲜。针对"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最高法出台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这些“潜规则”依法无效,更以严厉打击“卷款跑路”行为,为消费者的钱袋子扎紧司法“安全绳”。
司法暖人心,亲情有法依。父母离异时,孩子权益不容忽视。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确立为原则,明确当一方存在家暴、赌博等情形时优先考虑另一方抚养。这把司法保护伞让家事审判不仅是分割权责,而是真正守护每个孩子的未来,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法治保护伞。
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2025年9月,最高法发布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意见,简化域外公文书证明手续、统一常用涉外司法文书、健全国际条约适用机制……中国司法智慧正在走向世界舞台中央。
“百姓之事无大小”,人民法院用一个个公正裁判、一项项务实举措,于细微处见法理,让人民群众触摸到司法的温度。新的一年,我将继续记录法治进程中的担当与温暖,让更多人了解司法、信赖司法、信仰司法,让法治的阳光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代表作品
封面新闻专访最高法副院长李勇:严惩恶性报复社会各类案件 依法从重判处刑罚
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刺痛社会的神经,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公共安全,这是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如何加强风险源头防控、依法从重判处刑罚、严防发生极端案件,更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课题。
2024年广东珠海樊维秋驾车冲撞行人案、江苏宜兴徐加金持刀行凶案等重大恶性案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珠海、无锡两地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重予以审判。2025年1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珠海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樊维秋、徐加金执行了死刑,这一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面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触发公众安全焦虑的极端恶性犯罪,人民法院如何审理此类案件?怎样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封面新闻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勇,他表示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恶性报复社会各类型案件,强化警示震慑,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依法从重判处刑罚是强化法律震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交代,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更是对潜在犯罪行为的强力震慑。”李勇说。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影响恶劣 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预防
封面新闻: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判处了一大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分子,有效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当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发案态势如何?有哪些犯罪特点以及成因?
李勇: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涉及众多罪名,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实践中较为引发公众关注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例如以驾车冲撞、纵火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类犯罪发生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地,例如在公园、体育馆、商场、学校、步行街等场所,犯罪后果往往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这类案件作案人大多因情感、生活、工作等遇到挫折或者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所以动机一般都是恶意杀害多人以制造社会影响或发泄个人不满情绪。这类犯罪人大多存在认知方式偏激、容易冲动、人际关系不睦,甚至精神障碍的情况,因此案件具有突发性和随机性,个案的预防和及时处置较为困难,所以需要社会各方形成合力、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加强风险隐患排查,运用社会综合治理手段来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封面新闻:去年广东珠海樊维秋驾车冲撞行人案、江苏宜兴徐加金持刀行凶案等重大恶性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对于这类极端恶性犯罪如何审理?怎样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李勇: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极端恶性犯罪时,必须提高政治站位,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发挥审判职能。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恶性报复社会各类型案件,强化警示震慑,把案件的办理放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高度去谋划和思考,通过依法严惩恶性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厚植党的长期执政根基。
同时,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相统一,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特别是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驾车在街道撞击他人 两种罪名最高均可判死刑
封面新闻:一些犯罪分子因生活不顺欲报复社会,驾驶机动车在街道撞击他人行为时有发生。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界定?
李勇: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区分二者的标准是犯罪手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街道上撞击不特定人或以类似方法实施犯罪,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仅针对特定目标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刑法》均根据罪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量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故意杀人罪一般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影响重大案件发挥刑法震慑 规范量刑避免“同案不同判”
封面新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何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相关案件特别是影响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如何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李勇: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类罪名,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犯罪通常涉及行业领域广泛,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收集和认定难度大、法律适用复杂、量刑标准和司法裁判把握难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对于进入审判环节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特别是影响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各类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和教育功能。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为了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多项重要举措,建立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难题。
如2020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上线了法答网,2024年上线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些举措聚焦如何解决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注重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提升司法人员的审判智慧和审判能力,更好地服务刑事审判工作。
依法从严从快审判 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社会矛盾化解
封面新闻:向无辜者发动暴力攻击,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是不能容忍的恶行,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和舆论的谴责。对于“报复社会”型恶性案件,是否支持“顶格量刑”以强化震慑?下一步,人民法院如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保障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
李勇:以“报复社会”为动机的重大恶性案件,因为具有极端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一贯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的重点,也是贯彻维护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这类案件不仅严重侵害无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心理造成极大伤害,人民法院将这类案件的审理摆在更为突出的重要位置。
人民法院在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方面的举措包括:
一是依法从严从快审判。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审判,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从快审理。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彰显法律权威。
二是推动源头治理。在依法惩处的同时,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
三是,加强典型案例宣传。通过公开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释法,警示社会,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仅是履行司法职责的体现,更是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重要保障。通过严格司法、公正审判,人民法院将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2025-03-08 11:52 |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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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封面设计:赵艺璇
编辑:王誉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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