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徐女士入职公司32个月后被以“经常无故旷工”解聘,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均判决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共9万余元。但二审法院查明,809个工作日中徐女士571天被认定旷工,最终改判公司仅支付1.8万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结合案件细节拆解劳动纠纷核心法律要点,教你认清考勤、工资、解除合同的那些“规矩”。
一、辞退引发连环诉讼:从仲裁赢9万到二审仅得1.8万
41岁的徐女士2021年12月入职江苏某公司做办公室文员,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3000元(2024年涨到3500元),绩效年底发。没想到32个月后,2024年9月公司直接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她“经常无故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徐女士不服气,直接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10月仲裁委裁决:公司得付她工资78340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合计93340元。可公司不认可这个结果,又把徐女士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徐女士的诉求。法院觉得,用人单位得按时足额发工资,结合徐女士入职第一个月公司发了5000元,认定她月工资标准是5000元,核算后公司该补78340元工资。另外,公司的规章制度没说清旷工到啥程度算“严重违反制度”,也没证明制度是民主程序制定的,解除合同前也没给徐女士申辩机会,属于违法解除,得付15000元经济补偿金。
本以为这事尘埃落定,没想到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直接来了个大反转——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只给徐女士18340元工资,之前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全不用给了!
二、571天旷工实锤!二审为啥改判?
二审法院一查,真相彻底浮出水面。原来公司的规章制度里,考勤要求写得明明白白: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迟到15分钟到1小时算旷工半天,迟到1小时以上算旷工1天;早退也按同样标准算;外勤得提前报备或事后补签,不然都按旷工算。而且劳动合同里也明确说了公司实行考勤制度。
法院统计了徐女士从入职到被辞退的工作日,总共809天。其中她上下午都打卡的只有238天,仅有上午或下午打卡的371天,完全没打卡记录的200天。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这571天全部被认定为旷工!
徐女士辩解,自己一个月有30%的时间要出外勤,所以没法正常打卡。但法院核查后发现,她不正常打卡的天数远远超过了外勤该有的范围,而且她既不执行考勤制度,又拿不出证据证明那些天是真的在出外勤,也没法合理解释为啥不打卡,所以她的辩解没被采信。
法院还认为,虽然公司制度没明确“旷工多少天算严重违纪”,但徐女士持续、常态化地不按规定打卡,已经超出了公司正常管理能容忍的限度,完全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用付经济补偿金。最后考虑到公司自愿补足18340元工资,法院也认可了这个结果。
三、法律分析:这3个关键点,打工人和老板都要记牢
这个案子一波三折,核心还是劳动纠纷里最常见的考勤、工资、解除合同问题,里面的法律要点不管是打工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得弄明白:
1. 考勤记录是关键证据,不是“可有可无”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争议有关的证据如果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得提供,不然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拿出了完整的考勤记录,而徐女士没法反驳,法院自然会采信考勤记录。
另外,就算是需要外勤的岗位,也得遵守公司的考勤报备制度——要么提前说,要么事后补签,不能仗着要出外勤就随便不打卡,更不能拿不出任何外勤证明。
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一定非要写清具体天数
很多人觉得,公司制度没写“旷工X天算严重违纪”,就不能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但从法律上讲,判断是否“严重”,还要看行为的持续性和影响。像徐女士这样,32个月里571天旷工,占比超过70%,属于持续违反劳动纪律,就算制度没写具体天数,法院也会认定为“严重违纪”。
不过这里也提醒老板:规章制度最好明确违纪标准(比如“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算严重违纪”),而且制定制度要走民主程序(比如征求员工意见、公示),这样辞退员工时才更有底气。
3. 工资标准怎么定?不能只看口头约定
一审法院之所以按5000元/月算工资,是因为徐女士入职第一个月公司发了5000元;但二审最终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核算,核心是因为徐女士大部分时间没正常提供劳动(571天旷工),自然不能按全勤工资标准要差额。
这也提醒打工人:工资标准一定要在劳动合同里写清楚,而且只有正常提供劳动,才能要求足额支付工资;如果确实有旷工,公司可以不支付旷工期间的工资。
结论:遵守规则是底线,证据意识不能少
这个案子最终以徐女士仅获1.8万工资告终,说到底还是因为她没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又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管是打工人还是用人单位,都能从这个案子里吸取教训:
打工人要知道,遵守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是基本义务,考勤打卡不是小事,该报备的要报备,该留证据的要留证据(比如外勤的工作记录、审批单),不然真遇到纠纷,没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用人单位也要注意,规章制度要合法合规、明确具体,辞退员工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然也可能被判违法解除,还要支付赔偿金。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徐女士571天被认定旷工,法院改判合理吗?如果公司制度没写旷工天数,老板能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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