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办法》,以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办法》中所称诉求,是指民营经济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营生产要素的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认为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坚持“控新治旧”、标本兼治,办理工作质量、效率、效果并重的原则。
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山西省民营经济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省民营经济局服务热线、来信来访、座谈会等渠道反映诉求。省民营经济局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官方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诉求渠道、接收范围、办理程序等信息,及时接收、登记、受理、转办、处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市、县级诉求办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诉求受理方式,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诉求表达渠道。
我省明确,各级诉求办理工作机构收到诉求事项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建立台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民营经济组织,说明理由;若诉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各级诉求办理工作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办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办理决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薛建英)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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