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欣怡
1月7日,一起备受关注的网络“造黄谣”案件一审宣判。28岁男子尹某杰因盗用女性照片、编造“性暗示简历”并在网络散布,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造黄谣”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强化,维权路径也愈加清晰。从2021年自诉转公诉的浙江“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到2024年受害人借助“区块链证据保全技术”与公证处公证成功维权,一系列突破让更多受害者看到依法反击的可能。此次判决,进一步巩固了这条日益坚实的防线。
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法律究竟如何界定?面对网络“造黄谣”,受害者该如何维权、又该如何推动社会合力共治?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分析解读,有助于厘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社会意义。
一纸黄谣触碰多条法律红线
这起案件始于2025年7月,为发泄情绪,尹某杰从某社交平台盗取林女士、李女士两名博主的照片,虚构“某广播电视台主持人/DJ”“播音主持专业”等身份,捏造包含低俗性暗示的虚假求职简历,通过某招聘App公开散布。谣言迅速发酵,导致两名与其素不相识的女性遭遇大规模网络骚扰。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栀表示,尹某杰的行为构成了多种民事侵权。
该行为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马玉栀指出,尹某杰编造包含性暗示、不正当关系等虚假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受害者的社会评价降低,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规定。她表示:“法院会重点评估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对受害者生活工作的实际影响(如骚扰信息、工作机会丧失等)以及主观恶意程度。本案中,信息在公共招聘平台传播,并造成另一人被误伤,证明了其传播广、后果严重。”
同时,该行为还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未经林女士同意,盗用其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用于伪造求职简历并传播,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马玉栀分析强调,关键在于“未经同意+以营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使用”,尽管本案并非商业营利,但将肖像用于编造违法、低俗信息进行传播,构成典型的侵害肖像权行为,且情节恶劣。
此外,该行为还非法侵害了受害者的个人信息权益。马玉栀指出,非法盗取并使用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照片等个人信息,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评估重点在于信息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照片足以指向具体个人),以及非法使用行为是否给当事人带来现实安全隐患或精神压力(如本案导致的网络骚扰)。”
值得关注的是,尹某杰的行为虽已构成多重民事侵权,却并未仅停留在民事纠纷层面,而是被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尹某杰的行为系多个违法点叠加,构成了刑事犯罪,同时存在民事侵权。”马玉栀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目的不仅是损害特定个人的名誉,更是为了发泄情绪,在公共网络空间起哄闹事,最终导致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她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潜在造谣者形成有力震慑
司法定性明确了刑事犯罪红线,而回到案件本身,一纸谣言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却是无法衡量的。对林女士和李女士而言,那张被盗用的美照,带来的不仅是“蜂拥而至的骚扰私信、满是污言秽语的评论”,更是日常生活、工作及交往等各方面的“社会性死亡”。
据林女士回忆,2024年8月,她参加养马岛音乐节,见到了偶像并开心地拍了照,上传到社交账号。2025年7月23日,有网友在她的帖子里提醒她,“你的图被盗用了还在传黄谣”。
随后,林女士的社交账号里涌进大量陌生网友,发来的都是涉黄信息、侮辱谩骂和谣言,她怎么澄清说明都没用。
这个事件刚发生时,林女士的生活工作都受到影响,失眠、焦虑,甚至不敢出门。
李女士于2025年7月23日看到被盗图的聊天记录后,立刻报了警,但谣言在网上传播迅速,她的个人账号等信息也被人扒出,出现大量骚扰信息和言语攻击的内容,有的私信带有污言秽语。
在马玉栀看来,这种针对陌生女性的恶意“造黄谣”,其背后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网络的匿名环境降低了公众责任感,使一些人的行为变得肆无忌惮;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折射出某些人通过侮辱、贬低他人(尤其是女性)来获取畸形优越感与关注度的扭曲心理。
“所以该判决具有重要的司法导向意义,它清晰划定了网络言论的法律红线:为发泄情绪,在公共网络空间针对不特定对象编造、传播涉及他人隐私和品行的虚假信息,一旦造成秩序混乱,就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而是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犯罪。”马玉栀称,“这极大提高了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成本,对潜在的造谣者形成了有力震慑。”
从风险预防到依法维权
近年来,从线下偷拍编故事到线上利用AI技术合成,低成本、高伤害的“造黄谣”案件屡禁不止。那么,面对这类问题,公众应如何应对?
马玉栀建议建立“预防+应对”双重防御体系。在预防层面,应审慎管理个人信息:在社交平台发布照片、定位、工作单位等信息时,善用隐私设置;定期进行网络“体检”,用自己名字或昵称搜索查看异常信息;对陌生链接、索要照片或敏感信息的请求保持警惕。
一旦不幸遭遇侵权,则应冷静、果断地采取维权行动。首先,全面、及时固定证据,对造谣页面、传播链接及所有骚扰信息进行完整录屏或截图,并注意保存网址、发布时间等数据。其次,应立即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交举报,要求其履行法定的“通知—删除”义务。与此同时,携带已固定的证据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明确指出行为的违法性质。
“在掌握明确侵权人信息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马玉栀补充道:“在一些案件中,对于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但公安机关未立案的,受害人还可依法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宏提到,为破解网暴案件自诉难、维权成本高,《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案件中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尹某杰案的判决敲响了司法警钟,但根除“造黄谣”这一社会痼疾,不能仅依赖事后惩处。马玉栀认为,法律、平台、公民三方协同共治,才是净化网络环境、遏制网络暴力的根本之道。
在赵宏看来,社会观念的塑造很重要。“要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女性如果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社会各方要提供帮助,别让她们在维权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而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公布,能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一些人的一般性观念——‘造黄谣’不用付出任何法律代价,让他们知道不能随意侮辱、物化和造谣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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