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
经营点布设及许可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5〕312号)、《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工作的意见》(同安办发〔2025〕72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布点规划及临时经营期限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按照布点安全条件要求,结合人口数量及消费需求,参考历史规划,拟在县城(大泉山街及周边)布设零售点35个,乡镇布设零售点20个。布点区域需符合各乡镇规划要求,禁燃区内不布点,人流车流密集场所、道路旁不布点,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贸市场、文物古迹等保持安全距离。
(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2026年2月2日(农历腊月十五)00:00—2026年3月3日(农历正月十五)24:00,共计30天。
二、零售点选址及其他要求
(一)零售点的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为18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零售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一名申请者只允许申请一家零售点。申请者需要本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审核,不可代办。
(三)零售点实行固定商铺专店经营,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必须在证件载明的地址经营,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30平方米,允许最大储存数量视经营面积确定,并不得大于100标箱。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点的建筑结构、消防电气等需符合规范规定要求。采用临时建筑物做为经营场所的,可采用板房、帐篷等形式,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顶棚、两侧及后侧应密实维护,搭建牢固,可承受风雪载荷。不应有“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情形,不应有人居住,耐火等级符合要求。在县城大泉山街及周边统一布设的零售点,建议自行采购10-20平方米的蓝色阻燃帐篷。严禁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取暖设备。不应有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有明线接头,应采用阻燃线材或将导线穿管敷设。普通电气设备与烟花爆竹保持安全距离。应按规定配备不少于2具5KG磷酸铵盐灭火器。
(六)零售点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具体要求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规定执行。)
(七)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二)零售点经营者、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寸红底免冠彩照2张。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高中及以上学历证明。
(五)零售店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六)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县城大泉山街及周边的临时经营点可不提供。
(七)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情况说明及示意图一份(示意图以经营(零售)场所为中心,标明周边100米范围内其他场所位置)。县城大泉山街及周边的临时经营点可不提供。
四、申请时间以及办证程序
(一)申请时限。2026年1月14日、15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报名材料当场予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全。凡提前或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二)现场核查。2026年1月16日—2025年1月21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组织对各零售点选址安全条件进行审核、核查。
(三)申领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点主要负责人)自行到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四)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销售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自行到有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约为6天,费用每人约2500元),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取消《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申报资格。
(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申请人提供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证明(保单)。
(六)发证。履行以上程序后,经营者与合法的批发企业签订安全买卖合同,并作出安全承诺,即可领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2月2日前完成《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发证工作。《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有效期30天(2026年2月2日—2026年3月3日),到期后自动作废。
(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到期工作。2026年3月4日—2026年3月11日,《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到期后,7日内将该证交县应急管理局。未按时退还《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的,列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黑名单,下年度不再予以受理。
五、有关要求
(一)零售点经营地点选址,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址,符合乡镇规划,并且认真填写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二)提交的材料以及本人承诺的周围安全条件与现场核查时的不符或零售点的选址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县应急管理局将作出不予颁发《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的决定。
(三)申请者需正确填写联系方式,若核查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时,无法与提供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时,将取消《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申请资格。
六、安全管理
(一)零售点只能销售从合法批发企业购入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不得从生产企业直接购入。不得销售摔炮擦炮、礼花弹等超标、违禁或非法的烟花爆竹。
(二)零售点只能在核定的地点经营,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走街串巷经营、不在经营点周围随意摆放烟花爆竹。要做到一点一证,持证规范经营。严禁在《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载明的数量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伪造《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
(三)零售点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信息,配备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销售。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吸烟、不试炮,不动用明火,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四)各零售点要保证零售期间24小时值守,不可脱岗、睡岗或由无证人员顶替。不可在店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并严禁向无成人陪同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零售点的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活动,要履行安全承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零售点经营期间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撤销《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情节严重或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将纳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黑名单。
联系人:张泽林
联系方式:0352-6627222、13293729060
受理地址:阳高县应急管理局三楼会议室(云门集中办公区西楼)。
附件:《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阳高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0日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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