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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龄老人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与计算常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关于配偶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生活费计算是否受死者年龄影响等问题,往往存在认知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为权利主张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此类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吴文鹏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资格认定标准与计算规则要点,供大家参考。

被扶养人资格认定标准

被扶养人资格的认定并非以亲属关系为唯一依据,而是需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界定了被扶养人的范围,核心在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实质判断。

1、配偶的被扶养人资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间存在相互扶养义务,该义务为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础。认定时需重点审查配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可通过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同时需证明无其他生活来源,享有低保等基本生活保障的,通常不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2、其他近亲属的资格界定。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等成年近亲属。需注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配偶间的扶养义务并行不冲突,不能因被扶养人有子女赡养就否定其资格。

3、扶养能力的关联审查。受害人自身需具备扶养能力,若受害人本身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扶养他人的条件,则其近亲属即便符合其他要件,也无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规则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需遵循法定标准,核心依据为被扶养人自身情况,与死者年龄无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计算方式,同时需遵循总额限定原则。

1、计算年限的确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年限仅与被扶养人自身年龄相关,不受死者年龄及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影响。

2、计算标准与公式。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具体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年限÷扶养人数。

3、总额限定规则。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此规则旨在平衡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与受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赔偿。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其立法目的在于弥补被扶养人因受害人死亡丧失的扶养利益。主张该项费用时,需重点准备证明被扶养人资格及生活费计算依据的相关证据。若遇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权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