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你养老送终”
保姆石某答应为照顾的老人养老送终,老人因此同意把名下房产遗赠给石某。近日,石某和老人的子女对簿公堂,要求继承房产。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石某并未尽到扶养义务,因此遗赠协议无效,房产应由老人子女法定继承。
老人李某2008年与妻子离婚,夫妻育有子女三人,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因患尿毒症等疾病,李某需定期去医院透析,2019年底,他雇用了石某作为保姆。2021年初,石某要回老家,李某决定随同前往,石某于是将老人接到老家居住,并承诺为其养老送终。
2021年6月,李某给石某出具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名下房屋赠与扶养人石某,石某则承诺继续悉心照顾李某,承担直至老人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其安度晚年,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2021年12月,李某病逝,石某办理了丧葬事宜。
此后,石某起诉老人子女三人,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房屋,子女方提出协议无效,房屋应当法定继承。
法院审理发现,石某提供的证明其对李某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据材料并不连贯。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费用及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均通过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这与协议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明显不符,证明石某在经济上未履行对老人的扶养义务。
而且,从对李某的生活照料来看,尽管李某去世前由石某单独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某就医并履行妥善照料义务。结合李某的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情况,可以认定石某在日常照顾方面也未尽到《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名下房屋由其子女法定继承。
建议:
社区介入+监管机制
记者从一些遗赠扶养家庭了解到,无子女独居老人们为养老之事发愁,即便找到遗赠扶养人选,也担心将来抚养人不尽心照料甚至虐待,那可咋办?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朱一峰认为,老人在遗赠扶养期间遭受虐待,虽可按其意愿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待其衰老到无力保护自己时,应有完善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
目前,遗赠扶养协议是两人之间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必经相关部门备案。朱一峰法官建议,应建立遗赠扶养协议履约监管机制。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老人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都要依法受到相关组织和单位的监督;那么,与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外人”不是更应该受到监督吗?但现行法律尚无这方面规定,建议修订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由相关基层组织和老人所在单位监督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
此外,民政部门应推广官方遗赠扶养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义务细则、违约条款等。据了解,一些老人所签遗赠扶养协议仅三四句话,且极不规范,未提及居住和饮食条件、医疗保障等履行标准,而老人的这些基本需求应予明确约定。
应引入基层组织介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环节,并经相关部门备案;街道及基层组织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监督遗赠抚养人对老人的照料是否尽力和到位,并可及时发现是否存在虐待老人的情况,从而协助老人终止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重新安排赡养事宜。
法官也提示老年人,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老人存款应由自己控制;扶养人应使用自己的钱款来扶养老人,在老人去世后再取得老人遗产。否则,扶养人就成了“被雇保姆”,不该取得老人去世后的遗赠权益。
来源:新闻晨报、北京日报
值班编辑:叶睿
审核:许晖 曾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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