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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们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遛狗不牵绳等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养犬不再是私事
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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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通川公安对居民王某
作出了行政处罚
原因是其饲养的犬只未拴绳
长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这不再是一次普通的邻里调解
而是新法实施后
全市范围内首次对此类行为
进行处罚的执法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
2022年王某领养了一只金毛犬,却长期让其处于“自由放养”状态。
邻居们经常能看到这只金毛犬在院落里和周边道路上游荡,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明显干扰,多次对其进行了投诉。
分局凤北派出所民警曾多次上门对王某进行劝诫,明确告知其行为已影响他人,并违反了养犬管理相关规定。然而,这些劝诫并未引起王某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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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6年1月6日,再次接到群众投诉后,民警上门查看,发现王某的金毛犬仍然没有拴绳。这一次,民警不再只是口头劝诫,而是依照新实施的法律给予了行政处罚。
养犬是权利,更是责任
一根牵引绳,牵住的是
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当法律的牙齿真正咬合时
每个不文明养犬行为
都可能面临下一个“罚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通川公安
编辑:周丽清
编审:郑 涛
总编:僧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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