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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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获取公司个别发生额较大银行账户对账单,亦未对该账户本期发生额进行核验。

未关注公司银行回函显示的异常情况,并进行核实。

02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恰当性判断不充分,亦未获取被投资单位2024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审计证据不充分。

03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建工程暂估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仅对28.53%的暂估金额获取审计证据。

04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应付账款期初余额部分回函供应商进行替代测试

对公司下属公司应付账款抽凭记录不完整,且未对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对个别应付账款未回函供应商替代测试不到位。

声明

信息来源:吉林监管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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