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当个别主体试图通过隐匿资产、虚构债务、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等方式逃避清偿责任,不仅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侵蚀社会信任基础,破坏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破产制度不仅是困境企业的“救治仪”,也是维护债权公平清偿、打击逃废债行为、捍卫诚信体系的“手术刀”。通过对违法转移资产、捏造事实、虚假陈述、妨害破产程序等行为的司法识别、审查与制裁,破产审判能够有效否定逃废债行为的效力,追回不当利益,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治理。

近年来,苏州法院持续强化破产审判中对逃废债行为的防范与打击力度,综合运用刑事制裁、民事追责、司法惩戒等多种手段,在多个案件中成功戳穿逃债“画皮”,追回被非法处置的财产,对企图利用破产程序“金蝉脱壳”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值此苏州破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契机,分期发布苏州法院近五年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衍生诉讼等典型案例。本期案例聚焦“重拳治乱,捍卫诚信”主题,涉及针对虚假诉讼犯罪、当庭虚假陈述妨害司法、违法个别清偿以及股东滥用控制地位逃债等多类逃废债情形,司法坚决“亮剑”纠正和打击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现苏州法院在识别、审查、规制各类逃废债行为方面的裁判规则与坚定立场,为更好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1

重拳惩治虚假陈述 亮剑护航破产清算

——王某、陈某、赵某司法罚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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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调查发现,公司股东王某、陈某、赵某等人涉嫌抽逃出资,遂依据公司工商内档中2012年关于增资250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向法院提起追收抽逃出资诉讼。后王某、陈某、赵某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股东会决议中三人签名系伪造、其对增资事项不知情,请求确认前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撤销相关工商登记。一审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签名非本人所签,判决支持其诉请。后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二审期间,王某、陈某、赵某均坚称直至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诉讼时方知晓增资事项。经法院依职权调取关联案件庭审笔录、财产保全实施材料等证据,查明王某在2013年的另案诉讼中即自认知晓增资事实,陈某、赵某作为该案当事人亦委托专职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且赵某在2019年作为另案被告收到股权冻结通知书,其上明确载明持股份额及对应金额。面对铁证,王某、陈某、赵某仍否认参与过往诉讼。三人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消耗司法成本,并企图通过诉讼否定股东会决议效力以规避出资责任,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苏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某、陈某、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苏州中院做出司法处罚决定书,对王某、陈某、赵某分别罚款5万元、3万元和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防范和打击破产程序中逃废债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股东利用“签名鉴定”技术性漏洞隐瞒事实并在庭审中多次作出虚假陈述,严重违反禁反言原则,本质是滥用诉权干扰破产清算。法院凭借关联案件证据链锁定其自相矛盾的陈述、揭露逃债本质,通过同时推进审理破产衍生诉讼与实施司法惩戒措施,实现债权人保护与行为惩处双管齐下,形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震慑效应,释放“司法红线不可触碰”的强烈信号,为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司法防线。

(苏州破产法庭)

02

虚构债权假提诉讼 逃废债务被判刑责

——张某虚假诉讼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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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被法院判决须向债权人返还货款1300余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1000余万元财产被依法查扣。在被执行过程中,为稀释真实债权人合法权益,张某利用该商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之间1200万元的银行往来流水、虚构合同等系列文书,由某贸易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商贸公司配合认可诉讼请求,双方请求法院调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商贸公司结欠贸易公司1200万元及利息。后张某串通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商贸公司破产清算,意图通过破产分配,稀释真实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审查时发现该笔债权存在虚构嫌疑,裁定不予受理。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律文书,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某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对贸易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严厉打击通过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以假借破产逃废债行为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未适用缓刑,有力惩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对相关参与主体处以高额罚款,充分彰显法院对打击逃废债的“零容忍”态度。昆山法院通过将刑事制裁、民事救济与司法惩戒多措并举,对虚构企业债务并假借破产逃废债行为给予明确否定性评价,为识别和打击此类隐蔽逃废债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有力维护破产法治秩序、筑牢市场诚信根基。

(昆山市人民法院)

03

多方发力回转财产 公平清偿得以维护

——某环保科技公司执行回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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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园区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受理某环保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在工作中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一笔290万元资金,在破产受理后被天津某法院强制执行并支付给个别债权人,违反《企业破产法》中止执行、禁止破产后个别清偿的规定,严重损害广大职工和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维护破产公平清偿秩序,园区法院向天津法院致函要求执行回转。管理人同步采取多层次法律行动:一是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并尝试申请检察监督,促使天津法院裁定撤销原执行行为;二是推动某环保科技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立案,对该债权人财产申请保全;三是主动出击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并对该债权人财产采取诉中保全,形成“执行+诉讼”双线追收的积极态势。在司法压力与管理人不懈沟通下,该债权人于2024年10月主动和解并全额返还款项。最终本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大幅提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成功纠正破产受理后违法个别执行的典型“破执交叉”案件,具有多重示范价值。坚决捍卫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的核心原则,通过受理法院与管理人的果断行动,明确了破产程序优于个别执行的法治秩序。在策略上,创新运用了“程序纠偏+衍生诉讼+财产控制”的组合方法,环环相扣,为追回被违法清偿的破产财产提供了可复制、可操作的有效路径。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凸显了异地法院之间以法律为准绳、协同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性,为跨区域破产司法协作积累了经验。最终,通过款项追回切实保障了职工等群体的民生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生动诠释了破产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04

股东侵占企业资产 代位诉讼守护债权

——原告上海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能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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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江苏某能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其控股股东为上海某能源公司,后者由上海某资产管理中心等单位持股,朱某系该资产管理中心实际控制人。2019年10月,上海某实业公司因货款纠纷起诉江苏某能源公司获法院支持,后因执行未果,申请对江苏某能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6月,太仓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确认上海某实业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13万余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经调查发现,2018年12月,江苏某能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执行拍卖,在清偿部分执行债务后,剩余款项5600余万元全部转入股东上海某能源公司账户,前述款项又经上海某资产管理中心转至朱某个人账户。此时,江苏某能源公司的公章、财务资料等均由上海某资产管理中心实际控制。因江苏某能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法院最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期间,管理人曾拟诉讼追收被转移资产,但债权人会议未通过该方案。上海某实业公司遂自行起诉,请求判令上海某能源公司赔偿其债权损失,并由上海某资产管理中心与朱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款归入江苏某能源公司破产财产。太仓法院一审认为,江苏某能源公司资产被转入股东账户,导致其丧失偿债能力,构成股东滥用控制地位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上海某资产管理中心通过委派董事等方式控制两家公司经营,实际掌握印鉴账户,与朱某共同实施转移,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上海某资产管理中心与朱某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某资产管理中心、朱某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0月,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成功追收被非法转移财产的典型案例,对规制公司治理、打击破产逃废债具有重要示范作用。首先,在破产程序因资产不足无法推进、债权人会议未通过追收方案时,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既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弥补集体表决机制在实现个案正义上的局限。其次,法院基于资金流向、公章控制、人员委派等事实,认定控股股东、资产管理中心及其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侵权,实质合并审查其行为,有效刺破公司面纱,遏制利用复杂架构逃债。最后,本案通过对违法转移破产财产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彰显法院防治逃废债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法人独立人格,助力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太仓市人民法院)

文中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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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晓时分:以司法重整智慧,厚植营商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