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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抚州健强第五医院,被刑拘的医生姓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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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两岁半患儿,腹胀、呕吐 1天余看急诊。

值班医生诊断考虑“肠梗阻、急性胃肠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收住。

入院后,接诊韩医生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予禁食、抗感染、护胃、补液等治疗,症状未缓解,病情加重。

韩医生与患儿家长沟通后转省儿童医院治疗。转运过程中,患儿突发心跳骤停,抵达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小孩因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代谢性酸中毒、感染性休克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可能性大。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46万,韩医生被暂停 6个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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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处理,患儿家属不满意,拿着鉴定报告直接报警,韩医生被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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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是悬在医生头顶的达犘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不但职业生涯受损,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医疗事故罪,有两个充分必要条件:

一个是客观上要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生在对就诊人员进行诊治过程中,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而致使其发生。如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救治;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有7种行为: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末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末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另一个就是,必须要有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且医生的行为与上述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但没有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但是,老叶认为,这个严重不负责任的证明标准,在医疗事故罪中存在模糊性。

刑法理论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司法解释对行为范式的设立,难以全面。

法官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认识不一致,每个人不一样。尤其是在区分因“医疗技术水平不高”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医疗过失时表现突出。

老叶认为,对于这一点,医学界与法律界需要更清晰地界定。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中,理应区分医学临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归责关系。

医者父母心,没有哪个医生想置患者于死地,没有哪个医生不想给患者治好。医生是救人,不是害人。即便医生在救人过程中,有疏漏和错判,并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也只是救人没救好,而不能视为医生害人。救人没救好,和害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医患双方,绝对绝对不是敌对关系,绝不应该互相敌对。

每一名患者,其救治的医生,毫无疑问的,百分之百的,发自内心的希望其,活下来。

因此,再次呼吁: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一定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定要慎之又慎,对医生执业过程中的疏漏和过错,不能轻率动用刑法这一终极暴力手段。

但老叶我呼吁归呼吁,现实归现实。被警方立案且已刑拘的韩医生,可以说基本等于判了。因为刑拘的翻案率只有万分之四。如果被坐实医疗事故罪,那么,其最高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被吊销医师职业证书,终身与医生职业无缘了。

凡事都是一体两面,已经赔了钱,且不低,我个人认为,对医生判刑,还是要慎重,需要考虑这个案例对行业和社会的影响。

要是真按照医疗事故罪判了,这样子下去,就更没有人愿意干儿科了。

儿科医生这职业,一个月才挣几千块钱,命运前程却别到裤腰带上,半只脚踏进监狱里面,这种工作谁还愿意干啊。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医生也一样。

要是这种判刑案例成真,最后在基层的儿科,都保护性医疗策略了。所有的检查全都安排上,病人能往外面推就往外面推,一切以保护自己为优先。

表面上看,定罪医生可以让儿科患者的权益得到最高保障,但是实际上,却会让儿科的人才进一步凋零,同时让整个儿科行业的医生全都“老油条”化,把保护性医疗拉满。因为医疗从业人员也是趋利避害的,最终反而导致所有的儿科患者受损。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这就好像是延长产假,表面上让妇女权益得到了保障,但实际上却让用人单位不愿意招女性职工,反而导致了女性权益受损。

十个指头有长短,医生水平有高低。只要有医疗,就一定有误诊。事后诸葛亮,站着圣人的角度去看待,这恰恰印证了那句话,通向地狱的路,都是善意的石头铺就的。

所以,对于医疗事故罪,刑法要谦抑。

何为刑法的谦抑性?

直白而言,就是刑法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只有在没有其他适当方法可以代替刑罚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行为规定成犯罪行为。

刑法谦抑包含三个方面,即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宽容性。

有限性,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

迫不得已性,指不到万不得已,不得把某种行为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不得动用较重的刑罚,也就是刑法的最后性或补充性。

宽容性,即人道性,刑法要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能不干涉的领域尽量不去干涉,必须干涉时,尽量使用较宽和的刑罚手段,尽量慎用刑罚措施,使刑罚逐步轻缓化。

最后,想说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

但是,医疗行业有其特殊性。医生这个职业,是以肉体凡胎承担了神一般的职责。限于经验和水平问题,每一个医生在其职业生涯中,都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并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患者病情越复杂越危重,医生出现疏漏过错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世上没有完美的人,也没有完美的医疗,更没有完美的一次错,都不会犯的医生。

对于过错,医生要反思,要总结,要吸取教训,要不断提高。但如果每一个复杂危重患者救治中的疏漏和过错,都要动用刑法处理,这就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有失于严苛。

为人者则不仁好做,为医者则不仁不好做啊。

如果医生执业生涯中的每一个疏漏和过错,都要以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和人生前程为代价,那么,今后,还有人,敢做医生吗?

千万不要让医生陷入一种走投无路的感觉,逃不出命运安排的感伤。

医客说

医者仁心,需制度护心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老叶说医,作者叶正松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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