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郭贝 聂传青/文图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湍东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未建立产生矛盾,最终对簿公堂索。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张某(男)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张某为缔结婚姻向王某支付了彩礼12万元。然而,婚后两人未能培养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日常相处矛盾渐生,最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和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争议焦点。考虑到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双方曾有共同生活的经历,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法官决定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伊始,双方情绪较为对立。原告张某认为自己为结婚耗费了大量财力,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理应全额返还彩礼及相关款项;被告王某则辩称,彩礼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且自己有陪嫁嫁妆,不应全额返还。针对双方的诉求与辩解,法官首先耐心倾听双方的心声,缓解其对立情绪,随后向双方释法明理。法官指出,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彩礼,但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嫁妆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款项,需区分是彩礼性质还是日常消费性支出,若为日常开销则不应返还。经过法官多轮“背对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纠纷,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愿意各退一步协商解决问题。
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返还原告张某现金4万元;陪嫁嫁妆归王某所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协议达成后,王某当场履行了返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原、被告虽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具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双方确有共同生活经历,被告有陪嫁嫁妆,且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故未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是促成双方达成部分返还的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告的实际情况,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婚姻的成立应以感情为基础,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作为传统婚嫁习俗,应量力而行,不应成为婚姻的“枷锁”。男女双方在婚恋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婚约解除引发财产纠纷。若发生纠纷,应理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司法裁判,秉持互谅互让的态度化解矛盾,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婚恋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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