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郓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成功查处两起无人机非法飞行案件,对两名操控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这也是自《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菏泽警方开出的首批无人机黑飞”罚单。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某、刁某在操控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申报飞行活动。此外,二人操控的无人机飞行高度均超过适飞空域120米的限高标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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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郓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刁某分别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警方表示,此次处罚旨在警示广大无人机使用者必须依法合规飞行,确保空中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

警方提醒,无人机爱好者购买无人机后需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飞行前必须履行计划申报手续。在管控空域飞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对于利用无人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随着无人机应用的普及,规范飞行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郓城警方此次查处行动,体现了依法加强低空安全管理的决心,也为广大无人机使用者敲响了安全警钟。

法条链接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组织、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

飞行活动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核心条款

实名登记义务: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管制空域禁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周边、涉密单位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等8类区域均为管制空域,禁止未经批准飞行(第十九条)。

违规飞行处罚: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特殊主体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飞行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否则视为违规,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