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整整16年过去了,相信大家还是忘不了这句话。
然而,1月14号,一则关于“再也不用纠结‘扶不扶’了“的新闻,冲上了热搜榜第一名。
据悉,在1月13日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句明确宣示,迅速成为全网热议焦点。
发言人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卫健委选择在这一场合着重强调该条款,具有特殊意义。因为现实生活中最需要路人伸出援手的突发状况,如心脏骤停、意外摔伤等,都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主管部门的明确背书,极大地增强了法律条文的现实感和可信度。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的核心要义非常清晰:只要救助人是出于善意,且情况紧急,即使救助过程中因经验不足、操作不当等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与之相呼应的还有第183条,该条款明确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时,侵权人和受益人的责任。这两条法规共同构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框架。
“扶不扶”之所以能演变成一个全民性的社会之问,有其深远的历史根源。时间回溯到2006年,南京的“彭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按常理推断”的表述让助人者陷入自证清白的困境。
此后,各地类似“扶老人被讹”的报道屡见不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先拍照取证再施救”逐渐成为许多人的无奈选择。这种社会焦虑演化成一种集体性的行为退缩,人与人之间最朴素的信任感被不断磨损。
消息发布后,“再也不用纠结‘扶不扶’了”迅速登上热搜。许多网友表达了对这一法律保障的欢迎和支持。
有评论认为,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宣读,更是给全社会的一剂“强心针”,宣告了那个“想救不敢救、救了反被讹”的荒诞时代正在从根基上被撼动。
卫健委在发布会上的郑重宣示,标志着“扶不扶”这道缠绕社会多年的道德选择题,终于迎来了一道清晰的法律必答题。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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