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选编
▸案例一: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界限
▸案例二:公共利益与私法自治的协调
▸案例三:财产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02
衡石观点
▸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有一定限度
▸公共利益是私法自治的边界之一
▸人格权在价值位阶上高于财产权
03
结 语
Part.
01
原告谈某与被告某幼儿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的油烟排放口位置不符规定,油烟排放已严重影响原告健康,油烟排放产生的噪音更影响其正常生活,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将其油烟排放口移至离原告房屋大于20米的距离并置于建筑物最高点。
一审法院认为
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周边环境敏感目标20米以上且不得低于建筑物最高位置,此为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范畴,有违规需整改情形应向相应行政管理单位反映。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以一方权利人行使不动产物权时是否给相邻方权利人行使不动产物权带来妨碍、对其生活质量产生严重影响为判断标准。谈某称某幼儿园排放的油烟造成其家中空气污染,甚至导致其得了肺结节,但未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经现场勘查,亦不认为系争排烟管道的位置会对谈某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故谈某诉请依据不足,实难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均确认某幼儿园的油烟排放口与谈某房屋距离为18.82米,未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设置油烟排放口,故基于公平合理的精神,认为某幼儿园将油烟排放口移至谈某房屋大于20米距离并置于建筑物最高点更有利于双方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Part.
02
原告吴某与被告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认为其未对书面的《细胞培养委托合同》达成合意,也未签署,该合同不成立。双方达成口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原告多次询问“干细胞”何时可以制备完成,但被告未予回应,其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故合同应当解除。关于“干细胞”的价格,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扣除后返还剩余款项,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干细胞”买卖口头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尚未使用的预付款39.7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购买“干细胞”之事实由原告提供证据所证实,故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关系。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被告向原告交付部分“干细胞”货物后未继续履行合同,也未返还剩余预付款。基于前述买卖合同已事实上未再履行,故准许原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干细胞”口头买卖合同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吴某未在案涉《细胞培养委托合同》上签字,且双方通过微信约定的“干细胞”买卖内容与前述合同内容存在实质性不同,故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是以微信为载体的书面形式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同时,销售“干细胞”给他人直接用于人体回输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办法,严重违背了伦理规范,破坏国家医疗监管制度,危及不特定个体生命健康安全,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前述“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
Part.
03
原告包某、王某和被告郑某隐私权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刺探到原告的隐私,严重干扰了其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其及家人精神紧张,无法在家中居住,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放置在自家阳台空调外机上、厨房、卫生间的3个摄像头,排除妨碍;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租中介费2,850元、房租费用273,600元;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安装在其厨房及卫生间内部的摄像头无法拍摄到原告房屋专有部分及家门内部,其陈述的摄像头安装原因亦合理,属于正常使用;被告放置在阳台空调外机上摄像头可能拍摄到原告房屋内部并影响被告生活安宁,该摄像头应予拆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放置摄像头行为与所述直接经济损失的关联性,且未提供正规的律师费用发票,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亦未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故不支持相关赔偿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郑某在其厨房、卫生间安装的摄像头的位置虽属私人空间,但该摄像头系朝向窗户外的公共过道,该公共过道系包某、王某日常进出其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的必经之路,其日常通行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断。因此,郑某在其厨房及卫生间安装的摄像头将该公共过道纳入拍摄范围,且摄像头具有摄录、存储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包某、王某隐私权的侵犯,应当予以拆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Part.
01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近邻理应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和睦相处,但是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有一定限度,不能导致利益失衡。此种限度体现在,进行双方利益衡量时,应当综合当事人利益、周围小区居民群体利益、建筑规范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权衡和比较,作出最符合公平合理精神的决定,涉及的判断标准包括国家规定,也包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比如地域性的因素、当地习惯、持续时间等等。
案例一中
二审判决明确,相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未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设置油烟排放口,要求其调整油烟排放口位置更有利于双方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更符合公平合理的精神。
P22
02
首先,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直接存在于《民法典》的条文表述中,也间接体现在《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规定中;私法自治是指个体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法律赋予个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这是私法的一项主要的和基本的原则。
其次,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能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完全遵循私法自治,会放任部分市场主体通过牺牲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个人利益,导致社会整体环境的恶化。对私法自治进行适当限制有利于良好市场环境的构建,也是为了保护个体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再次,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是私法自治的边界之一。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明确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和私法自治进行衡量,当私法自治损害公共利益时,应当限制私法自治,同时,不能对公共利益进行过度维护,过分挤压私法自治的空间,导致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案例二中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虽双方已成立“干细胞”买卖书面合同,但是“干细胞”买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私法自治损害公共利益时,应当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保障利益平衡。
Part.
03
首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自由和身份认同等根本价值,包括隐私权;财产权主要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其次,人格权具有优先性。➣ 第一,从权利产生的角度来看,人格权先于财产权存在,是财产权的基础,一个人首先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存在,才可能拥有和处分财产;➣ 第二,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民法典》虽没有明确条文直接表述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但有许多条款体现了这种价值取向和理念,比如,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第三,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在人类基本道德观念里,当财产权与人格权发生冲突时,通常优先保护人格权;➣ 第四,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人格尊严和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上,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再次,财产权具有从属性,从财产权的功能来看,财产权往往是为了实现人格权服务,拥有和处分财产都是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满足需求,实现个人自由和发展。
最后,强调人格权在价值位阶上高于财产权,但不意味着在任何时候都以人格权为绝对优先,在存在利益冲突的具体法律关系中,要把握好人格权的保护尺度,不能导致利益失衡。
案例三中
二审法院明确,安装摄像头的位置虽属私人空间,但涉及他人日常进出其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的必经之公共道路,侵权了他人隐私权,相关摄像头应予拆除。
当我们处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或者缺少具体法律规范的案件时,要对作出的裁判结论进行实质正义衡量,通过对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四方面的利益评价和立体比较,找到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所在。在利益衡量时,制度利益应当充分铺陈,以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作为评判基准,在复数的制度利益中选择妥当的制度,避免适用时误入歧途。
值班编辑:卜玉 唐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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