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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城县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现结合柳城县的实际情况,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生活用火,凡是野外生产性用火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用火必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火。

二、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遵守生产性用火"十不准、八不烧",在森林防火特别戒严期间、三级以上大风及高温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坚决制止未经批准的生产性用火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为柳城县行政区域内森林、国有林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荒山荒坡、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六、举报在柳城县森林防火区内有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可按照《柳城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72-7612167、7617119、12119、110或到就近派出所举报。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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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城县委宣传部主管 柳城县融媒体中心出品

图文来源: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值班编辑:张琳

责任编辑:韦晓平

值班总编:冯艳芳

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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