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看到这么一条热搜——

【遇到有人突然晕倒,别犹豫!#】心脏骤停的黄金抢救时间只有4到6分钟,第一目击者及时施救,能极大提高生存率。很多人担心操作不当要担责,1月13日,在卫健委发布会上,发言人介绍到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知道卫健委重申《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助免责”条款,是在试图打消公众对施救反遭追责的顾虑。但讽刺的是,这一表态反而暴露了更深层的矛盾,那就是法律条文的光环,往往照不进现实的阴影。

还记得去年我写了一篇《》,重温一下法治日报的经典言论吧——

见义勇为不能成为侵犯他人肖像权或隐私权的免责理由。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其立法本意是免除救助人在施救过程中因紧急避险或操作失误对被救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例如救援时按断了肋骨、情急下弄坏了对方财物等。但是,高先生“发布视频”的行为,发生在救助行为完成之后,是一个独立的、新的民事行为。他救人的高尚行为,并不能自动赋予他事后处置被救者肖像和隐私的特权。

法律或许确实能够免除“施救过程中的损害责任”,但却管不了“事后被反咬一口”的寒心剧情。

正如吕不韦记载子贡赎人时所言:“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当下法律对见义勇为的“完美化”要求,无异于现代版的“子贡困境”。也就是说,行善者连记录善行、寻求些许精神回报,都极有可能被追责,那试问谁还愿冒险?既然要求见义勇为后默默离开,那我为啥不直接默默离开?

南京彭宇案至今快20年了,王浩法官搞的那一出,荼毒至今,哪怕是央视春晚2014年专门由沈腾马丽拍了一个《扶不扶》小品也无济于事。法律确实明确“救助造成损害不担责”,但现实中的纠缠成本是远超想象的。

被救者如果坚持讹诈,救助者还是可能会陷入漫长诉讼、舆论攻击、名誉受损的泥潭。那人家就讹上你了,你能怎么办呢?天天找到你家、找到你工作单位来闹,你不赔钱就继续闹,谁敢拿自己下半辈子的名誉和清闲去赌呢?

这种“法律赢了,好人输了”的悖论,根源还是在于司法实践未能完全消解公众对“程序暴力”的恐惧。法律条款是静态的,而人性博弈则是动态的。当维权成本过高时,所谓的免责条款反而成了空中楼阁,毫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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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让大众不再纠结“扶不扶”,时间可能会很漫长,毕竟记得彭宇案的绝大多数网友只是老了又没死,更何况我上面晒的这堆合订本,随便拎出一个都够让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

真要有所改观,无非就是进一步细化司法实践,对善意救助者适用“举证责任倾斜”,降低其维权成本;再就是强化社会支持,建立完善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承担潜在纠纷的法律援助费用;还有重塑舆论导向,媒体大力宣传“子路受牛”的智慧,明确告诉大家好人就该有好报,而不是鼓吹所谓“默默无闻的善行”。

总之,法律的责任不仅仅是界定对错,更是要守护好社会善意的火种。如果规则只会培养“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却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那么再完美的条文也不过是冰冷的镣铐罢了。

只有当救人者不再需要纠结“会不会被告”,而是确信“整个社会都会帮忙撑腰”,我们才能真正告别“扶不起”的时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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