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1月15日电 (记者李丹)1月14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人事任职议案,任命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决定代理检察长;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有关辞职请求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人事事项。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苗宇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安智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苗宇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凤超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凤超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陆为民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高树彬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陆为民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高树彬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高树彬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高树彬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李清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任命郝树龙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靳延勇、钱庆林、庞雪峰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免去陆为民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郝树龙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任命李雪春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翟红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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