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看到有需要帮助的人,“扶不扶” 竟成了一个让大众纠结不已的难题。面对倒地的老人、突发疾病的路人,许多人内心虽有善意,却因担忧可能面临的麻烦而踟蹰不前。不过,这种风气或许要彻底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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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健委的一场发布会上,发言人带来了令人振奋的消息。根据《民法典》第 184 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以后大家再也不用在 “扶不扶” 这个问题上纠结了。

发言人还强调,心脏骤停的黄金抢救时间仅有 4 到 6 分钟,第一目击者及时施救,能极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然而,现实中却常因人们对施救后果的担忧,导致宝贵的救援时间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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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第 184 条,《民法典》第 183 条同样意义重大: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两条规定,一个为救助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免除责任,另一个则保障了救助人自身权益受损时能得到相应补偿。它们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让见义勇为者依法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有力地杜绝了 “英雄流血又流泪” 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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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民法典》的这两把 “保护伞”,见义勇为不再有后顾之忧,真正做到了为善良保驾护航。让我们都能重拾那份助人的勇气,在他人需要帮助时,勇敢地伸出援手,该出手时就出手,让社会充满温暖与爱。 当每个人都不再对 “扶不扶” 纠结,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美好和谐。大家对《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