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十五五”规划建议都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25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刑会),深刻分析了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理念、主要任务,对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刑事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和《意见》,推动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刑事审判工作经验谈”专栏,选登八刑会上受表扬的刑事审判工作突出集体和个人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非法集资案件审理的破局之道
薛克昌
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受害人多、维稳风险高、处理难度大,必须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一体做实依法审判、追赃挽损、维护稳定工作。三十五年的刑事审判工作,让我深切体会到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复杂性与挑战性。如何在纷繁复杂的证据中厘清事实,如何在尖锐对立的诉求中平衡利益,是我们每天都在面对的课题。
穿透表象:精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中,几乎每个被告人都会辩称“我想还钱,只是经营失败了”。到底是“借钱不还”的诈骗,还是“经营不善”的违约,这中间的界限,是案件审理的第一道难关。我们坚持“以资金流向为核心,以综合表现为辅助”的审查原则,不轻信口供,让证据说话。
在一起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宣传项目前景广阔,吸引大量老年人投资。庭审中,被告人坚称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发,只是后期土地审批遇阻才导致资金链断裂。为此,我们重点审查资金流向,经审计和调查发现,被告人募集到的数亿元资金中,仅有不足30%的款项用于支付土地意向金和前期设计,其余资金或被王某挥霍,或通过复杂股权投资转入其关联公司。同时,在案证据显示,所谓的“土地审批”在集资开始时就已经注定无法通过,王某对此心知肚明。我们紧紧抓住“募集资金的真实流向”和“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关键事实”这两个核心要素,认定王某将筹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并转移资产,清晰有力地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注重平衡:合理划分“从犯退赔责任”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中,常有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作为普通业务员卷入案件,他们领取固定工资,按上级指令行事。案发后,若要求他们对动辄数千万元的犯罪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显失公平,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我们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采取“主犯承担连带责任,从犯综合考虑”的办法,合理划分主从犯退赔责任,让主犯对全部犯罪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从犯根据其犯罪所得和作用综合确定退赔数额。
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理中,主犯陈某等人控制全局,而被告人李某则是一名普通业务员,负责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由公司统一制作的投资广告,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和少量提成,累计获利数万元。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应与主犯共同对犯罪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我们重点审查李某的主观认知程度、岗位职责和实际获利情况。在案证据表明,李某并不知晓融资内幕、不掌控资金流向,其工作性质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因此,我们判决陈某等主犯对全部犯罪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而李某根据其犯罪情节、作用及违法所得综合确定其退赔数额。同时,我们鼓励李某积极退赔,并将其退赔情况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的处理,既最大限度维护了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因过分严苛的退赔责任不利于从犯回归社会。李某认罪服判,积极退赃,最终被判处缓刑,实现罪刑相适应,有效避免了后续的申诉信访风险,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审慎介入:有效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
赃款赃物不会乖乖待在被告人名下,经常被转移到配偶、亲友甚至“马甲”公司手中。追缴不力,则不能彻底剥夺犯罪所得;追缴过猛,则可能伤及无辜第三人。我们坚持“实质审查”与“程序保障”并重,既不因程序复杂而放弃追赃,也不为追求效率而牺牲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件办理中,主犯在案发前半年,将其用赃款购买的一套价值近千万元的豪宅,“象征性”地以220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了其姐夫刘某。案发后,刘某主张自己是善意购买,并拿出了买卖合同。我们并未仅凭一纸合同就采信刘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启动了专门的调查程序。法院通知刘某到庭说明情况,要求其说明220万元购房款的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并审查了当地同地段房产的市场价格等。最终,刘某无法合理解释远低于市场价的购买原因,且无法提供完整的资金流水。我们综合认定刘某不构成善意取得,依法裁定追缴该套房产。是否向案外人追缴房屋,必须穿透表面形式,审查交易实质;同时,必须保障案外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让追缴决定经得起检验,既有效防止了“误伤”善意第三人,也有力震慑了协助洗钱行为。
审理非法集资案件,不仅要求法官熟稔法律条款,更要洞察人心、了解社会。三十五载的审判实践让我深刻认识到,唯有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公正底线、兼具力度与温度,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在守护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守护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作者系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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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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