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记者1月1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委原委员、统战部原部长屈振年(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屈振年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屈振年利用担任突泉县六户镇党委书记,突泉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兴安盟行署副盟长,兴安盟委委员、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阻止举报人检举揭发

2025年12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屈振年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屈振年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下属所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组织原则缺失,在干部职务晋升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弃守廉洁底线,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在下级单位报销费用,采取不当方式阻止举报人检举揭发;违反工作纪律,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审计指出问题整改工作中不正确履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屈振年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屈振年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 | 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