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房屋时,邻居家的树还是美丽的“点缀”,可随着树木一天天长大,树冠仿佛成为了房子旁边的乌云,影响自家采光、通风、排水,甚至危及居住安全。面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邻居砍掉树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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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向某均系恩施市甲村村民。2008年,李某之父在甲村自行修建房屋一栋,该房屋紧邻向某马尾松林,其中五棵马尾松依靠在房屋后墙生长。李某及李某之父认为树木逐年生长会便利小偷行窃,也使得自家地基松动,威胁居住安全,多次与向某协商未果。2024年,案涉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本案原告李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向某砍伐依靠其告房屋后墙生长的五棵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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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被告向某林木生长在前,原告李某之父修建案涉房屋在后,该房屋在修建前被告林木树冠已经较高,已能预见到周围环境对其造成的影响,李某未从源头上协商处理导致目前的现状,现仍要求向某砍伐早在修房前几十年生长树木的理由不充分,但考虑到李某房屋修建居住多年,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为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向某应将影响李某房屋安全的树丫予以剔除。据此,法院判决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剔除影响李某房屋安全的树丫,若需机械设备费用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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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群众对于居住品质的要求也随之迭代升级。如今,良好的居住环境早已超越了 “遮风挡雨” 的基础需求,人们对居住空间的通风、采光、日照、隐私保护等细节条件,提出了更为精细化、高品质的要求。邻里之间朝夕相伴,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近邻”,更是守望相助的“家人”。因此,作为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各方均应秉持和睦相处、包容礼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自身行为中明显可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居住的不利因素,应主动检视、及时消除,面对邻里间的分歧矛盾,应秉持理性协商态度,以沟通化解隔阂、以理解凝聚共识,共同营造团结友爱、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来源丨民二庭

作者丨张 森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