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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几则关于“上海地铁提供有偿代坐服务”的网帖,在社交平台悄然流传。今天,上海轨交警方澄清:所谓“有偿代坐”,实为个别网民出于“猎奇”心理在网上发布相关内容,并无实际成交情况。目前,涉事人员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训诫。

上海警方的通报,让这则消息的真相水落石出,但关于“有偿代坐”“有偿让座”的讨论并未平息。记者注意到,关于“地铁座位能否买卖”的话题,此前就曾多次引发讨论,有人觉得这是“付出劳动获取报酬”,也有人直言这和“黄牛”牟利并无二致。

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有偿出让地铁座位的行为合法吗?如何看待这种行为及其影响?

地铁“有偿代坐”合法吗?

“有偿代坐”为何能迅速戳中公众的敏感神经?答案或许藏在早高峰地铁车厢里——在工作日的拥挤客流中,一个座位对长距离通勤的乘客而言,无疑是缓解疲惫的“刚需”。

社交平台上,有网友直言“花几块钱买个座位很值”,还有人从中嗅到 “商机”,盘算着靠占座补贴交通费。但更多声音则明确反对:地铁座位是公共资源,让座是美德,岂能明码标价?“今天能卖地铁座,明天是不是公交车座、公园长椅都能拿来卖?”不少网友直指,这一行为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站在法律层面,“有偿代坐”“有偿让座”等行为,同样存在明显争议。

“地铁座位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归属地铁运营方。乘客上车后获得的,只是座位的临时使用权,根本无权对其进行有偿转让或牟利。”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慧鹏明确表示,地铁座位作为公共服务资源,分配原则本就是“先到先得”,同时需优先保障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的需求,“代坐”“卖座”等行为,本身就违背了这一公共规则。

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鑫看来,地铁座位不是私有财产,更不能成为个人牟利的工具。“有偿让座是付出劳动获取报酬的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邢鑫指出,这一行为的本质,和“黄牛”倒票、占车位牟利并无区别,都是利用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将本该普惠大众的服务变成个人谋利的筹码,“这些行为,既影响资源的公平分配,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有人提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有偿让座”,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这种行为是不是可以被允许?

对此,法律界人士也给出了否定答案。邢鑫解释,判断一个民事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只看是否有明确的法律禁令,还要看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有偿出让地铁座位,看似是乘客间的 “自愿交易”,实则是对公共资源的侵占,和占用公共车位、公共绿地牟利的性质并无二致,只是前者具有流动性、偶发性,后者更具长期性。

“现行法律对占用公共资源谋利的行为,始终持否定态度。” 邢鑫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 153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原则的存在,正是为了弥补法律条文的空白,限制那些看似 “法无禁止”、实则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上海地铁官方也对此亮明态度,通过官方微博发声“坚决反对”有偿让座行为,强调地铁座位服务的是全体乘客,应遵循“先来先得”原则,不容被独占,更不能成为个别人变相牟利的工具。

无偿“指定让座”可行吗?

争论声中,还有网友抛出新的疑问:如果 “有偿让座” 涉嫌违规,那无偿指定让座是否可行?

日常生活中,地铁车厢里的“指定让座”并不鲜见:一家人出行,座位轮换着给家人坐;乘客下车前,将座位留给相熟的人;看到老人、孕妇、儿童,主动起身让座……这些情况,性质是否相同?

“严格来说,乘客没有权利将公共座位‘指定’让给特定个人。”邢鑫表示,地铁座位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分配必须秉持公平原则。但凡事有例外——如果是让座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这并非“指定”,而是基于社会公德的关爱之举,值得提倡和鼓励。

至于将座位让给家人朋友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属于乘客对自身合法取得的座位使用权的合理处分,从法律层面看并无不妥。

需要警惕的是另一种情况:无座乘客强行要求有座乘客让座,由此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邢鑫提醒,让座是道德义务,并非法律责任。有座乘客依法享有座位使用权,面对强迫让座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如果强迫让座一方使用暴力、侮辱、诽谤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界人士建议,针对地铁占座牟利等行为,地铁运营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禁止性条款和处罚措施,让管理有章可循。同时,地铁方面需加强车厢巡查和宣传引导,完善监控设施,及时劝阻不文明乘车行为,守护好公共交通的秩序与公平。

原标题:《法治观察:上海警方澄清地铁“有偿代坐”传闻,但有人想买,这事合法吗?》

栏目主编:王海燕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邬林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