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为贯彻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修订并形成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为贯彻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们组织修订并形成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联系电话:010-59197716
010-59193137
邮箱:zyssc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26年1月15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理农业农村部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请求;
(二)负责审理无效宣告和品种更名请求;
(三)依据职权宣告品种权无效,以及对授权品种予以更名。
第三条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第二章 复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秘书长1名,委员60—70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实行职务出任制。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分管种业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种业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和法规司等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兼任,秘书长由种业管理司相关处室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复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复审委员)由农业农村部聘请有经验的技术、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2届。
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组建复审小组,复审小组由5—7名复审委员组成,负责复审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复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内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测试鉴定,依法需要检测、测试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六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命复审小组组长;
(二)主持复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复审委员的回避;
(四)签发审理决定。
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部分职权。
第七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案件、无效案件和更名案件审理会议以及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
第八条 复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相关处室,负责处理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无效宣告或者更名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更名请求书。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委托权限。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更名请求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复审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复审、无效宣告和更名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复审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复审委员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在审理决定作出前,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相关人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但对于重大或者有重要疑难法律、技术问题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复审委员会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但复审委员会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限制,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第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7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5日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回执交复审委员会秘书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3日内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复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听证会人员回执》前补充证据材料。逾期补充的证据材料,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 复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时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更正。笔录由到会的复审委员、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复审委员会和复审小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表决作出审理决定。
当表决结果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的情况时,负责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或者复审小组组长所投的一票有决定作用。
第四章 驳回申请的复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复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复审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
(一)复审请求应当属于农业农村部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中驳回的品种权申请;
(二)复审请求不应当属于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审请求的;
(三)复审请求人应当是被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全体申请人;
(四)复审请求的期限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五)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复审请求书中应当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六)复审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等。
第二十二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秘书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交由复审小组审理,也可以交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查”。
进行前置审查的,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前置审查意见分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前置审查过程中,对于原始申请文件未做修改的复审请求不得提出新的驳回理由。
第二十五条 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审理,可以据此作出审理决定。
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复审小组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复审,并作出审理决定。审理决定分为以下两种:
(一)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二)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决定前可以撤回复审请求,复审程序终止。审理决定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的,不影响审理决定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对于改变农业农村部作出的审查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执行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决定,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原驳回决定相同的决定,并且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无效宣告和更名的审理
第二十九条 品种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农业农村部授予的品种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更名请求,复审委员会也可依职权直接启动无效宣告或更名程序。
第三十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授权品种更名请求书进行以下形式审查:
(一)应当属于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复审请求;
(二)请求人不应当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复审委员会已经审理并决定仍维持品种权或者品种名称的又提出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
(三)该品种已获得品种权;
(四)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应当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请求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中所提出的理由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六)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等。
第三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秘书处发给“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或者“品种更名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对不合格的,发给“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书,秘书处应当将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不答复的,不影响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秘书处在收到品种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后,应当将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陈述意见的次数和期限由秘书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三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审理决定。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的审理决定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成立,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品种更名;
(二)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或者品种的现有名称。
第三十四条 在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审理程序中,品种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品种权的,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审理程序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在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作出决定之前,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或者品种更名请求的,复审程序是否终止,由复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审理决定的审批与公告
第三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对审理完毕的案件均需作出书面审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审理决定草案应当写明复审请求争议的内容、审理决定及其理由以及后续法律问题,经复审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由组长签字后报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十八条 审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审理结果应当予以公告,并在登记簿上登记。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品种更名决定生效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品种权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原品种名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复审程序中各种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丨农业农村部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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