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特区政府1月16日新闻公报及权威媒体报道,1月15日晚19时10分许,香港警方接获屯顺街一店铺职员报案,指一名男子疑似未经允许盗走店内一把约12英寸(约30厘米)长刀后逃离。同期,多名市民亦报案称,发现该男子持刀在屯汇街一带徘徊,引发周边民众恐慌。

警员接报后迅速抵达现场,在屯顺街一商场地下入口附近锁定该名34岁持刀男子,随即发出口头警告但未获配合。警方先使用胡椒水剂尝试制服,男子却逃入商场并从另一出口折返,当场挟持一名51岁女路人,期间企图用刀袭击该女子。在再次警告无效、人质安全面临即时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两名警员分别向男子各开一枪,击中其肩、胸部位。该男子被送往屯门医院后,于当晚20时47分被证实死亡,被挟持女子意识清醒,已送医接受治疗。警方后续在男子身上及随身包内,检获疑似毒品及一支伸缩警棍,案件目前由新界北总区重案组跟进调查。

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一、盗窃刀具行为的法律界定

该男子疑似盗走店铺刀具的行为,涉嫌违反香港《盗窃罪条例》(第210章)。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盗窃罪的核心构成要素为“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意图永久性剥夺物主对该财物的所有权”。涉案刀具虽价值未必极高,但只要符合“非法占有”及“占有意图”两个核心要件,即构成盗窃罪。

依据《盗窃罪条例》第10条,盗窃罪的刑罚分两类:盗窃金额不超过1万港元的,按简易程序可处6个月监禁或罚款;金额超过1万港元的,按普通程序可处最高10年监禁。本案中刀具价值需进一步核定,但无论金额多少,其盗窃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

二、公众地方持有攻击性武器的违法性

男子持刀在屯汇街、商场等公众地方游荡,涉嫌违反香港《公安条例》(第245章)。该条例第17C及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在公众地方携带攻击性武器即属犯罪。其中,“攻击性武器”被定义为“任何被制造、改装以伤害他人,或适合伤害他人,或持有人拟用于伤害他人的物品”,涉案长刀显然符合这一界定。

此类罪行一经定罪,按《公安条例》第17C条可处5000港元罚款及2年监禁;按第33条可处最高3年监禁。此外,男子随身携带的伸缩警棍,亦属具有攻击性的器械,警方可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追加指控,该条款针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的行为,可处5000港元罚款或2年监禁。

三、挟持人质及企图伤人的法律后果

男子挟持人质并企图持刀袭击的行为,涉嫌触犯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中的“非法禁锢”及“企图伤人”罪。非法禁锢指无合法理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高可处7年监禁;企图伤人则指意图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并付诸行动,即使未造成实际伤害,亦可能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若其袭击行为得逞并造成严重伤害,刑罚将进一步加重。

四、警方使用枪械的合法性依据

香港《警察通例》第29章对警务人员使用枪械的条件作出严格规定,需同时满足“存在即时生命威胁、警告无效、危险迫在眉睫、武力程度与威胁匹配”四大核心条件。本案中,警方先口头警告、再使用非致命胡椒水剂,仅在男子即将伤害人质、低强度处置手段失效后才使用枪械,且瞄准躯干而非头部射击,既快速终止危险,又体现执法克制,完全符合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具备充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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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果断处置屯门持刀劫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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