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3年,湖北男子欧某专挑淫秽场所(卖淫场所)下手,偷偷安装微型摄像头等设备偷拍,制作淫秽视频9000余部;武汉某规划研究院的研究生叶某为牟利,帮其剪辑3000多部。二人通过售卖视频各自获利5万余元,最终均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欧某被判10年6个月,叶某被判8年6个月。看似“轻松赚钱”的捷径,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的深渊,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一、胆大包天!淫秽场所藏偷拍设备,3年狂拍9000多部
欧某这三年可谓“处心积虑”钻空子,专门瞄准淫秽场所这种隐蔽性强的地方作案。他带着微型摄像头、手机等偷拍工具,趁场所管理人员和他人不注意,在房间角落、隐蔽摆件等不易被发现的位置偷偷安装设备,疯狂偷拍各类不雅画面。凭借这种见不得光的手段,他攒下了海量素材,最终制作出9000余部淫秽视频。
一人难以完成庞大的剪辑工作,欧某找来了“帮手”叶某。谁能想到,叶某不仅是武汉某规划研究院的正式职工,还拥有研究生学历,本该拿着体面工资、有着光明前程的他,却被“快钱”冲昏了头脑,答应帮欧某剪辑这些淫秽视频,一剪就是3000多部。两人分工明确:欧某负责偷拍、整合素材,叶某负责后期剪辑,之后将视频以每100部几十到几百元的低价批量售卖,各自赚得5万余元违法所得。
二、法律不饶!“情节特别严重”,从轻情节难抵重罪
很多网友可能会疑惑:“就卖个视频赚了5万,为啥会判这么重?” 这就必须把相关法律规定讲清楚,让大家明白其中的严重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视频,数量达到250部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欧某制作、贩卖9000余部,叶某参与剪辑并协助贩卖3000余部,数量远远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人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更重的刑罚,是因为存在法定从宽情节:欧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样认罪认罚;此外,二人都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情形,法院也依法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
但还要提醒大家:欧某在淫秽场所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本身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便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也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的处罚;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处罚还会更重。而参与剪辑、贩卖淫秽视频的行为,无论是否为“主犯”,只要参与牟利,就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研究生自毁前程!5万换8年刑期,这些教训太深刻
这个案子中,叶某的身份让很多人感到惋惜:研究生学历、国企正式职工,有着稳定的收入和光明的未来,却因为区区5万多元的违法所得,走上了犯罪道路,换来8年有期徒刑,人生轨迹彻底被改写。
其实,不管是欧某的“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叶某的“一时糊涂”,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想走“捷径”赚钱,却忽略了法律的红线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制作、贩卖淫秽视频不仅会侵犯他人隐私,还会污染社会风气,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这个案子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不要觉得“只是帮个忙”“赚点小钱”就没事,只要参与了淫秽物品的制作、贩卖等相关行为,并从中牟利,就构成了犯罪。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付出沉重的代价。
结论:5万换8年刑期,值得吗?网友吵翻了!
最终,欧某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叶某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两人的5万余元违法所得也全部退还,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搭进去了自己的人生。
这个案子也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有人说“研究生白读了,这么好的条件却干这种蠢事,太可惜了”;也有人认为“量刑合理,这种偷拍贩卖的行为太恶劣,侵犯他人隐私还败坏风气,就该重罚”;还有人疑问“现在偷拍设备随处可买,该怎么防范这类偷拍行为?”“如果遇到类似的违法犯罪,普通人该如何举报?”
你觉得叶某的行为值得同情吗?对于打击偷拍、贩卖淫秽物品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你有什么好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红星新闻、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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