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咪从天而降砸坏私家车,双方因赔偿金额引发纠纷,这个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王某辩称车主停车不当、定损过高,却因拿不出关键证据,最终被判全责赔偿近7万元。

2022年11月22日,王某饲养的猫从楼上坠落,砸中张某停放在楼下的汽车天窗,导致车辆顶部损坏。张某发现该情况后,立即报警,但与王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后来,张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得到赔款69700元。保险公司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保险赔款69700元及诉讼费用。王某辩称:该车辆未停放在小区规划车位,车主存在过错;损失金额过高,仅天窗需维修,且车辆处于三包期,部分维修应免费。

那么,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呢?车辆的损失该如何认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除非饲养人能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本案中,王某作为猫的饲养人,未举证证明车辆所有人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车辆停放位置违反明确禁停规定),故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关于“车辆未停放在车位”的抗辩,因事故地点未设置禁停标识,不能成立。

其次,损失金额应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审理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车损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确定损失为68500元。王某虽质疑金额,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对该意见予以采信。因此,虽然保险公司实际赔付69700元,但代位求偿权以实际损失为限,故法院支持68500元。

最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并取得《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有权向侵权人王某追偿。王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通讯员 邓菲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