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月16日电,央行等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自2月16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发生调整,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二)经核实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误的;(三)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金融机构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