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佘晓存,滦县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滦原公司”)法定代表人

反映对象:滦南县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人员

关联企业: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鼎盛公司”)

一、反映核心诉求

恳请相关监督部门依法核查滦南县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滦原公司与鼎盛公司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存在的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不规范、执行程序不合规等问题;

依规追究相关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若经核查涉及违法情形,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核查处理;

督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两级法院相关判决及执行文书予以审查,指令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异地法院再审本案;

督办鼎盛公司支付拖欠滦原公司的工程款及违约金,配合推进该公司7707万元土地出让金的追缴工作,弥补企业损失。

二、反映事实与依据

(一)案件基础背景

2021年8月,滦原公司与鼎盛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建“同人健康城A区”项目相关标段工程。合同中存在加重我方垫资责任、排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合理条款;滦原公司按约施工至14层且各节点验收达标后,鼎盛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直接导致我方资金链断裂、工人工资发放困难、项目被迫停工。

经核查,鼎盛公司存在多项明确的失信及经营不规范记录,相关事实均有法院生效文书及官方公示信息佐证:

  • 拖欠国家土地出让金7707万元,该事实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276号生效判决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未履行;
  • 涉及72起司法案件,被列入4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条限制消费令;
  • 名下房产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保739号裁定查封后,仍存在向案外人交付相关房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权益实现;
  • 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已不符合法定维持条件,却仍以此资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二)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及执行环节存在程序瑕疵与事实认定偏差

1. 拆分案件审理,割裂核心因果关系

滦南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滦原公司诉鼎盛公司索要工程款案,与鼎盛公司诉滦原公司违约案时,未将两案合并或关联审理,忽略了“鼎盛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是导致项目停工、合同履行出现障碍”的核心前提,致使案件基础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 判决结果超出诉请范围,不符合司法原则

鼎盛公司起诉滦原公司违约时,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仅为992万元,但滦南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滦原公司支付1728万元违约金,且按每日8万元标准递增,判决金额明显超出原告诉请范围,与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不符。

3. 未采纳合理抗辩理由,漠视企业合法权利

滦原公司在庭审中提交鼎盛公司失信记录、土地出让金拖欠判决等关键证据,依法主张不安抗辩权,但滦南县人民法院未对上述抗辩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未在判决书中作出合理回应,客观上剥夺了我方的合法抗辩权利。

4. 企业破产后仍推进执行,不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6月,滦原公司因长期维权耗尽资源,被迫进入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滦南县人民法院仍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并以程序性文书认定债务抵销,未保障我方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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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履职不到位,未纠正一审偏差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未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超诉请判决、事实认定偏差”等核心问题开展实质性审查,便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未能发挥二审法院“纠错纠偏”的职能作用,客观上堵塞了滦原公司的司法救济途径。

(四)两级法院履职问题与企业损失存在直接关联

滦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偏差、执行程序不合规,以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履职不到位,不仅未能维护滦原公司的合法权益,反而加剧了企业的经营困境,是导致滦原公司最终破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两级法院对鼎盛公司存在的失信及经营不规范线索,未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核查,客观上放任了相关问题的持续存在。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理由

滦南县人民法院的相关审理、执行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诉不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中止规定不符;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理范围及审查标准的要求。

相关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关于“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判、违反执行程序”的相关情形,应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若触及法律红线,建议移交司法机关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执行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法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反映声明

本人所反映的全部内容均有充分证据佐证(包括但不限于两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企业破产裁定书、鼎盛公司失信记录查询截图、相关法律条文等),所有证据均可核验,愿对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恳请相关监督部门高度重视本次反映事项,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查清事实,纠正审理执行环节的偏差,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若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处理进展,或处理结果未能合理保障我方权益,本人将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机关继续反映情况。

此致

反映人:佘晓存

反映日期: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