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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之后,1月16日,中国民航网又发布了民用航空法系列解读之飞行安全篇。据介绍,新版民航法新增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许可证书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书;对训练机构和设备的许可管理,推动市场化、专业化训练服务发展,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增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证完善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制度,将运行合格审定纳入经营性通航企业许可条件。此外,为保证航空器始终“看得见、听得到、管得住”,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要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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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系列解读之飞行安全

来源:中国民航网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从强化航空人员训练源头管控、加强运行合格审定、实时掌握民用航空飞行动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飞行安全管理。

一、强化航空人员训练源头管控

新增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许可证书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书,标志着民航运行安全管理在法律层面实现了从源头把牢人员资质关。通过规范训练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提升训练质量和标准化水平,确保从业人员资质培养与运行安全需求精准对接。同时,对训练机构和设备的许可管理,推动市场化、专业化训练服务发展,促进资源开放共享,使行业人员可便捷获取高质量、有保障的训练资源,从源头上减少人的因素产生的安全风险。

二、加强运行合格审定,实现安全管理模式升级

增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证,是民航安全管理理念的里程碑式升级。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在法律层面建立“人机环+组织管理”的系统安全管理模式,彻底改变传统的仅依赖“盯人、盯事”的直接管控方式,转向强调“盯组织、盯系统”的全方位治理模式。这一转变历经20余年实践验证——自1999年CCAR-121部实施以来,中国民航凭借该模式取得显著安全成效。如今,通过法律固化这一成果,意味着安全管理从运行一线扩展至顶层设计,实现了全流程、全链条的闭环管控,为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高效运行创造了法治条件,推动安全管理朝更高效、更可靠、更系统化的方向迈进。 此外,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还同步完善了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制度将运行合格审定纳入经营性通航企业许可条件,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实现逻辑统一。通过将组织管理要素延伸至通航领域,推动其安全管理模式由直接管控转向系统治理,强化组织体系在安全运行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了民航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从而促进全业态安全水平协同提升。

三、实时掌握民用航空飞行动态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在民用航空活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这些单位必须具备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手段,确保能够随时了解航空器的位置、高度、速度、航向等关键信息。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需要通过雷达、通信等技术手段,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持续监控,以防止航空器偏离预定航线或航空器之间的碰撞。此外,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需要各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保持密切沟通,共享飞行动态信息,实现协同决策。尤其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实时掌握航空器运行动态,各方共同应对安全风险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机载设备、通信和导航设施等不断更新换代。为保证航空器始终“看得见、听得到、管得住”,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要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

来源:中国民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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