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刚与纪天签订《车辆转让(转押)协议》,约定孙刚将一辆轿车转让(转押)给纪天,车牌号为:京Q****,车辆代牌背户终身使用,孙刚提供车辆所有手续,保证车辆手续真实有效,如车辆在纪天使用过程中出现车辆性质变为盗抢、租赁、非本人抵押等情况,孙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退还纪天全部车款。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权人为刘某,纪天没有北京市小客车的购车指标。后纪天要求孙刚配合办理年检、解除车辆锁定,但无法联系。故纪天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购车款8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转押)协议》,实质是为规避北京市实施的小客车指标管理规定,变相对小客车指标进行转让,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的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管理秩序,应属无效。法院判决确认《车辆转让(转押)协议》无效,孙刚返还购车款8万元,纪天返还案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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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纪天诉称,其与孙刚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纪天向孙刚购买京Q****奥迪小型汽车。协议约定,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车辆性质变为盗抢、租赁、非本人抵押等情况,孙刚承担全部责任并退还纪天全部车款。纪天在签订合同后向孙刚支付了8万元购车款。纪天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为车辆办理年检时发现车辆已被锁定无法年检,致使纪天无法使用该车辆。纪天已向孙刚支付购车价款,现标的车辆被锁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予以解除,孙刚应退还纪天全部购车款项。

孙刚经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天在与孙刚签订《车辆转让(转押)协议》,已知孙刚并非案涉车辆所有权人,且车辆登记证并未记载车辆抵押信息,与合同约定的案涉车辆为车主本人抵押不符。纪天在孙刚向其交付案涉车辆后,其应当知晓难以就案涉车辆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以及重新办理车辆上牌手续,故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转押)协议》与常见的二手车交易协议存在明显区别。此外,纪天没有在北京市购买小客车的购车指标,而《车辆转让(转押)协议》约定“车辆代牌背户终身使用”。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车辆转让(转押)协议》无效,孙刚返还购车款8万元,纪天返还案涉车辆。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辆带牌背户”转让的约定常见于在实施车辆限购的区域,用于使没有购车指标的购车人规避车辆限购政策。首先,对于“车辆带牌过户”的法律效力。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车辆带牌背户”规避了政府对小客车总量的调控目标,扰乱了公共资源配置秩序和管理秩序。故该“车辆带牌背户”转让的行为应属无效。其次,对于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案涉《车辆转让(转押)协议》认定无效,孙刚应向纪天返还款项,纪天向孙刚返还案涉车辆。

“车辆带牌背户”存在根本性缺陷,带来的法律风险远超潜在便利,北京市常驻人口众多,车辆数量庞大,公众应遵守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获取和使用小客车指标,否则既会造成北京车辆管理秩序的紊乱,也会造成自身权利难以得到救济。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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