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3日,河北赞皇县董淑娟在贫病中离世,遗书“我死后孩子坚决不可以给他。”
但董淑娟悲剧的余波,还在震荡。1月16日,红星新闻报道:《“妻子患癌去世前被三次起诉离婚、前夫拒付抚养费获缓刑”后续:法院判孩子归父亲抚养。》
回溯下时间线:
2018年9月,董淑娟确诊胃癌。
2020 年6月23日,董淑娟被张某某赶出家门,带着5岁孩子。
之后张某某三次起诉离婚。最终2022年9月20日,赞皇县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董淑娟抚养。但显然,承办法官赵慧如没有对先行给付制度进行释明和激活,董淑娟只是拿到催命符般的法律白条。法院判的46717元的共有财产分割款,以及笑料般的,给孩子的每月378.70元抚养费,张某某一直拒付,并因此于2023年2月被司法拘留15天。
2023年9月13日,董淑娟离世。
2025年4月3日,张某某被判拒执罪。
你要孩子,孩子就给你,反正你命不久矣,孩子最终还是会回到手边的。这是董淑娟离世前,张某某所抱持的态度,以至于连孩子每月378.70元的抚养费,都长期拖欠,拒不给付。
这是一种龌龊,一种恶。
而董淑娟离世后,赞皇县法院关于孩子扶养权的判决,还偏就成全了张某某的如意算盘。司法惩恶扬善、引导风尚的社会功能,还从何谈起呢?法谚本云:“任何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
谁都知道,涉及抚养权的裁判,一个最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
而观乎赞皇县法院的判决,一是认为:孩子外婆“年事已高,身体机能及抚养能力均有限,其扶养行为需依赖舅舅协助,并非稳定、独立的抚养主体”;而张某某“具备大车司机的职业技能,有相对稳定的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但,对孩子的抚养,难道仅仅是个狭隘的经济供养问题吗?
孩子长期随董淑娟及外婆、舅舅共同生活,已经形成情感依赖,而完全不认识张某某;孩子意愿也是明确表示要随外婆、舅舅共同生活。
若把孩子强行推入一个陌生环境,一个陌生人手中,难道不会造成心理创伤,二次伤害吗?
而且,就张某某抛妻弃子,连每月378.70元抚养费都拒付的过往来说,论其德行和责任感,配为人父吗?又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尤其品格塑造,起到身正为范的引导作用吗?
判决还认为:“生父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法定监护地位,决定了其在教育子女、保障子女权益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和不可替代性。”
这不能不说,完全堕入了血缘决定论、法律父权主义的窠臼。
远在两千多年前,就曾有过生恩重还是养恩重的辩论。西汉大儒董仲舒的观点:养育之恩高于血缘关系。他在“乞养子杖生父案”中说:“(生父)不能养育,于义已绝。”并且,这观点早已渗入民俗。比如口耳相传的《三字经》就讲:“养不教,父之过”,培养、教育,远远重于生育,重于血缘关系。
法律植根民情,植根文化传统。所以《民法典》第8条才确立公序良俗原则。而赞皇县法院判决连每月378.70元抚养费都拒付,并因此被判拒执罪的张某某取得抚养权,显然与此相悖。
父母,并不是那么好做的。并不是血缘关系就能决定一切。2013年,南京就曾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事件,父母不称职、不尽责,导致两名幼女在家中活活饿死。若是孩子交到张某某手中,以其自私、冷酷、无视法定义务,谁知道日后会发生什么?
赞皇县法院仅是在经济供养能力上,对孩子外婆、舅舅和张某某做比较,这不仅片面、狭隘;也是封闭、保守的。
要是开放性的,引入愿意收养孩子的家庭呢?潜在的收养家庭和张某某,又哪个更具有能力呢?而由孩子外婆、舅舅扶养,再送养,和给张某某抚养,哪个方案更符合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呢?
当然,要剥夺掉一个生物学父亲的抚养权、监护权,也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儿。
如果对于张某某之前的遗弃行为,司法上作出否定性评级,那么,再剥夺抚养权、监护权,就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但是之前,董淑娟2020年6月23日被张某某赶出家门不久,就曾控告张某某的遗弃罪,但遭遇法院、公安踢皮球;而董淑娟离世后,其亲属也曾提起刑事自诉,但2025年4月3日被赞皇县法院一审驳回,2025年6月18日被石家庄市中院二审驳回。
遗弃罪,是可自诉可公诉案。其实,关于遗弃,因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隐蔽性,而被遗弃者往往病弱,相对于遗弃者,处于绝对劣势,通常缺乏举证等诉讼能力。所以,举凡办成的遗弃案,多是检察机关履职介入的结果。
随手可举的例证是,2025年9月29日红星新闻报道:《28岁妻子突发罕见病全身瘫痪,丈夫哄骗卖掉婚房携款失踪,放话“宁可坐牢,也不回来”,检方强势介入,丈夫被判遗弃罪入狱”》。说的是2022年4月,南京市江北新区检察院受理江北新区法院移交的线索,依职权监督公安立案侦查,最终严厉打击了遗弃犯罪。
而董淑娟悲剧中,检察机关是缺位的,法院、公安踢皮球,让处于绝对弱势的董淑娟及其亲属自己搞去刑侦,如何得成?随后就是刑事自诉案,因证据不足,张某某遗弃罪不成立;进而演化出孩子抚养权判归“遗弃者”的荒诞结果。
这是一种“平庸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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