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应急君在某居民小区
看到这一幕
邻居说在楼梯口给小电驴充会电!
这位邻居
应急君要郑重的跟您说一声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一旦引发火灾
不仅要承担巨额赔偿
更可能触犯法律,已经违法了!
那么以下哪些行为给电动车充电涉及违法?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
答案:是全部!
画面触目惊心
店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
店铺二楼露台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
店铺后厨电动自行车充电爆燃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飞线充电起火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充电爆燃
电动自行车楼道内充电爆燃
请观看以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6月26日,福建福州一自建房因租客在民房天井内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消防员紧急营救住客20人。经调查,该自建房的天井处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且普遍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房东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房东郑某也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21日,山东青岛的李某在房屋内给电动车电池充电,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导致屋内2名装修工人死亡。经鉴定,2人系火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诉机关提请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24年1月4日,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楼道内有一电动自行车电池起火冒烟,造成财产损失约600元,未造成人员受伤。经调查,该小区设有自行车棚2处,集中充电设施3处,共36个充电接口,能够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需求。
经现场勘验,起火点位于室内存放的电池处,住户张某明知电池存在起火风险却将电池带入楼内,电池起火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反而将电池置于公共通道中,威胁了公共安全,房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当事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依法对张某行政拘留12日。
案例四
2023年4月6日,周某在北京市某区某号家中,在卧室桌上给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锂电池进行充电,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火势产生大量浓烟,灭火后由消防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援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其中被害人郭某和黄某经抢救无效已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陈某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
经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北京市两级法院审查认定: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案例教训
上述案例中,案例一的租客、案例三的张某、案例四的周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因个人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其中案例一的房东郑某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案例二的李某和案例四的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均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失火,可能会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违规充电的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而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引起助燃、加大火势的,视过错程度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即使是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充电棚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也应对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否则如果导致火灾发生,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也需视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通过《,该条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以及停放和充电设施管理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载人电梯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要点请掌握!
领居们
听应急君一句劝
“小电车、大隐患”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不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共同维护平安的生活环境
信息来源:汕头应急管理
编辑整理:濠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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