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台风季,建筑物、公示牌常有倒塌风险,停放在下面的车辆被砸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当极端天气带来“飞来横祸”,责任该由谁来担?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8月,太仓刮了一场大风,次日,王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某菜场停车场内的小轿车被损毁,而“肇事者”竟是停车场内被大风吹倒的收费公示牌。王某随即向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实定损后,向王某支付了赔偿款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将停车场的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管理公司支付赔偿款5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公司表示收费公示牌的设置并无不合理之处,只是因为极端大风天气导致了公示牌的倒塌,不应将全部的侵权责任苛责于管理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双方陈述可知,案涉收费公示牌由管理公司设置、管理和维护,其系该公示牌的实际管理人,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因停车场内收费公示牌倒塌所致,车辆受损和公示牌倒塌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事发当日的大风天气属于本地区可能出现的自然现象,并非完全不可预见的突发意外。作为专业的管理公司,其负有对管理区域内的设施,特别是露天设置的构筑物,进行日常检查、加固,以防范此类常见气象风险的安全保障义务。现管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公示牌已采取了合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对大风预警进行了充分应对,故应认定其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先行调解并向管理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责任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管理公司同意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并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律要求的管理责任是动态的、前瞻性的,管理人必须根据设施特性、所处环境及季节气候特点,履行日常巡检、维护加固、隐患排查等义务,尤其在天气变化较多的季节,更应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因管理疏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最终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通讯员 李牧男 仝梦宇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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