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吉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吉林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给予补贴。
第三条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申领信息。
第五条个人消费者需填报以下申领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吉林省内开具或办理。
第六条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不能同时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第七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八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同时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按照“总额控制、按月发放、用完即止、均衡有序”原则,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依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规定,所需资金由央地共同承担。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内需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超出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及省级配套部分,由市县自行承担。
第十条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州)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将补贴资金下达市(州),用于支持市(州)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政策实施期间,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根据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进行补贴,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7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州)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市(州)、各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商消费函〔2025〕697号文等规定,对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做好汽车报废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审计与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最终清算。
省财政厅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指导省商务厅科学合理使用以旧换新资金,并配合做好资金清算、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市(州)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以及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十四条各市(州)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报废更新;不得要求将拟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各市(州)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单位协助开展补贴申请审核;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市(州)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各市(州)要畅通汽车报废更新政策咨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市(州)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吉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基本信息表.xlsx
来源: 吉林省商务厅
编辑:刘怡彤 审校: 刘星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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