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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去世

家属前往银行取存款遭拒

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

福鼎法院审结一起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顾

2009年,陈某在被告福鼎某银行办卡,并陆续存入款项,账户累计本金与利息共计13万余元。在陈某去世后,陈某的母亲及儿子前往该银行要求取款,却遭拒绝。

原告认为银行拒不支付的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该银行支付存款本息13万余元。银行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继承份额不明确,存款支付给谁不明确,且无法确定陈某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或遗漏继承人,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存款人陈某与福鼎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因陈某已去世,其母亲及儿子作为其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陈某父亲已故),有权继承其银行存款本息,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主张,遂依法判决被告银行向原告支付存款本息13066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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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继承储蓄存款本息。金融机构不得随意设置取款障碍,以“继承人范围不明确”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若主张存在其他继承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文:福鼎法院 高超

编辑:吴倩雯

审核:汪晶晶

监制:戴蓉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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