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福建省文旅厅在官方网站上答复了网友关于”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问题“的咨询,见截图!
主题: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问题的咨询
信件类型:业务咨询
信件内容:目前,我省针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应由县级文旅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还是应由县级教育部门给予处罚?若是采取联合执法处罚的方式,请问应由县级文旅部门牵头还是有县级教育等部门牵头给予处罚?
提问时间:2025-09-01提问人:蔡**
回复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复时间:2025-09-04
【糊涂有话说】
对校外培训机构(包括非学科类)未经审批擅自办学的处罚,不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而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原因在于:
1.法律定位:无论学科类还是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根本属性都是“民办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因此,对其“擅自举办”这一根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的是统领性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执法主体明确:该法条已明确将处罚职权赋予了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而非其他部门(如文旅部门)。
3.文旅部门的角色:文化和旅游部门无权对“无证办学”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联合执法中,文旅部门即使是参与,也仅仅只是配合的角色,而牵头部门应为教育行政部门。
总结:处罚“无证办学”行为,是基于其违反了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许可,因此必须由负责该行政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来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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