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航空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指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共同主办。会议聚焦新法适用与前瞻性研究,围绕“新修订《民用航空法》体系下运输合同中各方权利的平衡保护”与“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两个主题开展交流研讨。
主旨演讲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袁发强指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航空产业因其高度的战略敏感性和军民两用属性、供应链全球化等特征,易面临制裁风险。航空领域常见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航空公司列入制裁名单、出口管制、查封冻结海外资产、服务中断等形式。《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为公民、组织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责任边界等内容仍存在一定的弹性解释与规范空白。将反制裁追偿之诉定性为侵权之诉具备可操作性,且不排斥违约责任并行,更符合立法的功能定位。应当明确,该条调整的系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其规制对象系“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这一行为本身,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既包括具体财产利益,也包括超越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或仲裁条款的诉权。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表示,法治保障体系始终是上海航空经济发展的底色,深度融入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全过程。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作为多元化解航空纠纷、护航上海航空枢纽建设的机制之一,通过产业连接、规则引领、平台搭建三方面举措,高效处理了百余起航空类纠纷,形成了航空争议解决专业资源的集聚发展效应。面向未来,上海国仲、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将重点从四方面提升服务能级:一是推动规则专业化,紧扣航空物流、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完善仲裁机制;二是提升服务国际化,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建设具有全球代表性的仲裁员队伍;三是深化法治协作化,加强与法院在临时措施、取证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四是促进人才复合化,依托航空法研究实践基地加强人才培养。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总法律顾问闫可荣表示,国产大飞机事业按照国家的战略规划,已经进入规模化、系列化发展的新征程。中国的航空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未来大飞机会有非常广阔的市场环境。在新修订的民航法中,大飞机产业首次写入专章专条,但产业立法仍需进一步探索推动。航空制造业面临出口管制等诸多法律挑战,可以从以下五点开拓思路,一是探索集团公司纠纷案件集中管理模式,提升整体应对能力;二是构建一站式信息化纠纷管理平台,以大数据分析助力风险预警;三是以合同履约为中心、以数据为驱动、以条款更新为闭环,提前化解潜在纠纷;四是强化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五是建立复合型专家智库,搭建纠纷实战平台,为纠纷解决提供全面、专业的支持。
主题发言环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超指出,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旅客权益保护提升到新高度,司法的核心命题是如何平衡旅客权利与承运人权益,实现实质公平。立法呈现强化保护旅客权益的新趋势:一是知情权落地,要求格式条款清晰易得;二是延误处置具象化,明确了退改签、食宿等义务;三是国际国内赔偿标准统一,减少了法律适用不确定性。这标志着价值导向从偏重行业效率转向注重契约公平。司法需聚焦三组关键关系进行平衡:第一,旅客个体便利与承运人运营秩序及公共安全。司法保护合理预期,但绝不支持滥用权利。第二,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承运人责任限制规则。需精细化审查承运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防止限责条款被滥用,也避免承运人承担不可预见风险。第三,旅客契约期待与不可抗力风险。关键看承运人是否履行勤勉尽责的附随义务,如及时告知、积极协助等。司法实现平衡的路径包括:以诚信解释审查格式条款;以比例原则裁量责任承担;通过案例指引树立行为预期,引导理性维权,促进行业提升服务。新法期盼构建一个权责清晰、合作共赢的航空运输法律生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航空法研究所负责人于丹以一起宠物犬航空运输死亡案例为例,探讨新法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此案凸显了活体动物运输中情感价值与现行货物赔偿逻辑的冲突。核心争议在于宠物的法律定性:是客运合同中的“行李”,还是货运合同中的“货物”?这直接影响赔偿限额。但无论如何定性,现行公约和法律框架下,赔偿主要基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支持。另一个疑难问题在于责任认定中对“事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严格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证明损失是否由不可抗力或动物自身特性等法定免责事由造成,而非单纯争论过错。随着携带宠物出行需求增长,航空业推出了专门的宠物运输合同,但其中“一律免责”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难以获得支持。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与国际公约接轨,亟需通过司法实践进行发展性解释,在尊重既有规则框架的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赵进提到,从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视角看,新修订《民航法》核心变革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与国际公约全面接轨,终结现行国际国内“双轨制”,采用国际公约规定的“双梯度责任”。国内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现行40万元大幅提升,第一梯度内的人身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限额调至151,880特别提款权(约合146万元人民币),对超出该限额的赔偿实行推定过错原则,同时,延误和行李货物损害的赔偿标准也显著提高。新法重构了双方权利义务。旅客的公平缔约、延误赔偿和索赔等权利实现“三位一体”扩张。承运人责任则更加具体化、清单化,运输总条件需接受公平性审查,并构建无懈可击的安全服务管理体系以应对过错推定责任。展望未来,期待司法实践能更加关注“过程正义”与“风险分配”,从聚焦“是否违约”的结果论,更多转向审查航企“是否诚信、勤勉地履行了全过程义务”,助力塑造航空运输服务中的“合理性”判断尺度,合理限缩承运人责任,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稳定预期。
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宏聚焦于航空运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特性进行分享。首先强调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和公约的排他性适用原则,即只要属于航空运输的损失索赔,只能依据《民用航空法》或公约规定的责任条件和责任限额提出,不能适用其它国内法。其次,关键概念界定直接影响责任成立。例如,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触发条件包括“事故”,指意外的、外部的、不寻常的事件,而非旅客自身健康状况或对航班正常运行的内部反应;又如“延误”,并非航班“误点”,而是指超出了旅客对一名勤勉承运人所能合理期望的期限,核心在于“不合理性”。再次,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实现了国内与国际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统一,但索赔方仍需证明损失及其金额。此外,还要注意区分连续运输、缔约/实际承运,两者极易混淆;2年特别索赔时限的法律性质属于除斥期间,而非可中止、中断的诉讼时效,意在对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提出更高要求,在海商法领域有类似法理可供参考。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杰在主题发言环节的总结中指出,各位演讲嘉宾的分享紧扣新法修订,立足实践难点,为准确界定承运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运输责任规则、妥善化解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处理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服务保障航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宝贵的智力支持。
与谈环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审判长申智探讨了《蒙特利尔公约》的四个适用原则。一是国际运输的界定应依据运输的始发地、预定目的地或约定的经停地是否位于不同缔约国领土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二是公约的强制与优先适用,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三是允许承运人自愿承诺或约定承担高于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四是两年诉讼时效的性质,相关判例已明确该时效期间可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并非绝对的除斥期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副庭长戴姣表示,理解与适用公约需立足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高度。公约条文具原则性,留有待解释空间。如第35条“两年期间”属诉讼时效抑或除斥期间亦有争议,需结合案情平衡各方利益。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卫民指出,新《民航法》核心变化在于赔偿责任制度与国际全面接轨,取消了国内运输责任限额,对延误责任也作出新规,对承运人是挑战也是机遇。这要求航空公司尽快修订运输总条件,司法也需在保护旅客权益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间寻求平衡。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魏强表示新《民航法》大幅提高赔偿责任标准,将激活过去因国内赔偿限额较低而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保险保障条款。保险业需未雨绸缪,协同客户调整保单细节,确保保障范围与法律修订同步,更有效地发挥经济补偿作用。东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叶萌作为主持人进行总结补充,认为公约中“两年期间”在性质上更接近除斥期间。公约对旅客伤亡采用双梯度责任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突破赔偿限额,而对货物损失则仍适用严格的限额赔偿原则,上述安排与国际公约保持了衔接与一致。
主题发言环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审判员陈云龙表示,“无人机”“黑飞” 虽非规范法律术语,但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位,且被社会广泛接纳。无人机的种类可以从运用领域和性能指标为标准进行划分,且此类划分标准会直接影响管制推进方向。针对“黑飞”问题,飞行准备及飞行实施两阶段存在不同的违规行为。准备阶段的违规包括未实名登记、改装未审批报备、未依规投保责任险、无相关许可及操作证照等;实施阶段的违规为违反空域等规定飞行。同时,当前规制面临飞行申请超时审批责任承担不明、飞手安全意识存在法律盲区、电子围栏适配性不足、查处机制待完善等挑战。破解无人机黑飞困局需各单位以安全为底线,从源头预防、完善配套服务及制度、严格执法三个纬度出发,确保无人机在制度框架内合法、合规飞行,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法律与合规部部长乐伟表示,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构筑了坚实法治支撑、塑造了良好法治生态。新法实现了立法理念转变,增设发展促进专章,将鼓励低空经济技术创新和应用拓展、支持民用航空科技研究纳入国家法律框架,稳定了产业发展的政策预期。同时,新法为监管实践指明方向,要求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当前,低空经济发展仍正面临或即将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亟需在新法法律框架下,继续聚焦产业生态营造,完善技术合规规范新范式、加强出海国际规则高衔接、开拓产业创新保护新疆域,让中国低空经济的创新之翼,飞得更高、更稳、更远。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合规部经理陈向东表示,空域法律属性存在多重争议,现行法律未明确空域所有权权属及物权属性。同时《民航法》与《空域管理条例(2023 年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存在概念混淆,学术上存有肯定说、否定说、自然资源说的不同观点。公物理论为空域制度构建提供了新思路。作为大陆法系概念,公物具有公用目的、公法约束等特征,可帮助界定空域的法律属性、破解现行行政主导模式的效率困境、通过区分公产与国有私产拓展空域经济利用空间。公物理论对完善机场立法具有启示意义,针对新《民航法》中机场立法构建、运营人权责性质、特许经营等焦点问题,也可为制度优化提供理论支撑。
上海特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陈淑娟表示,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新增第五十七条及近期发生的导航异常事件凸显了无人机反制设备电磁安全的边界划定与合规治理的行业紧迫性。目前,业内企业正在探索多维途解决电磁安全潜在风险的路径,在政策层面组建专业团队对接监管机构、跟踪动态标准;在技术层面严守电磁兼容底线,共建实验室筑牢技术防护;在产品层面依托核心技术实现精准打击,避免干扰正常电磁环境;在销售层面坚守检测认证与客户资质核查双重底线。监管层面,应采取多重保障措施以促进电磁安全合规治理,出台专项司法指引或典型案例汇编,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强化司法与监管协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联动多部门研判协调,建立“效能需求与电磁安全”的平衡标准;秉持谦抑审慎司法理念,实现“安全兜底”与“创新赋能”的有机平衡。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庭长张卓郁作为主持人指出,低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既依赖技术进步和产业实践的持续深化,也离不开前瞻性的制度供给,稳定的规则预期以及多元主体在法治框架下的协同运行。本议题围绕空域管理、行政监管、企业合规、技术应用与风险防控等重点问题从不同视角展开深入探讨,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持。
与谈环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莫燕表示,低空经济活动相关案件中,事实查明的技术难题、法律适用的规则空白、多元平衡的价值选择体现了新技术新模式与传统法律关系,社会观念的碰撞与磨合。面对新质生产力类案件,要坚持发挥定纷止争的基础功能、行为指引的规范功能、风险预警的治理功能。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合作发展部副部长邹睿表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下设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长期深耕航空争议解决,不断推进对低空经济法律支持保障服务的提质增效。将通过争议解决制度的创新供给、行业专家的组织提供、典型仲裁案例的发布,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律总监贺大伟指出,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公司正逐步涉足低空飞行器租赁领域,该领域呈现主体数量多、租金来源途径多、租期短等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需注意航空器权利体系区别于一般物权,区分经营性与融资性租赁、境内与跨境交易,并关注适航审定等行政许可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以适配行业特性。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志刚作为主持人进行总结补充:低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司法的精准保障与护航、仲裁制度的有效支撑以及企业自身的合规实践。唯有凝聚多方力量,统筹发展与安全,方能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低空经济发展,使其真正成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线索提供丨民庭、自贸区法庭、审监庭
会议整理丨袁田、杨柳、罗晓楠、鲁昕、张景琨、黄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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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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